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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098年升官等薦任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47685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有 A 房屋一棟,業已辦妥所有權登記,嗣甲於 A 房屋旁加建違章建築 B 房屋一 棟,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占用 A 房屋及 B 房屋,並於 B 房屋內設有機器設備一台。經過 18 年後,甲請求乙返還 A 房屋及 B 房屋,並拆除 設置於 B 房屋內之機器設備,試附理由說明乙得否以消滅時效已完成為由而拒絕返 還及拆除?(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消滅時效制度,係為惟持新秩序,以確保社會既存之秩序,儘早確定法律關係,並避免因時日長久致舉證困難,所設「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之時效制度;本案乙得否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而拒絕返還及拆除A、B二屋及其內部之設備,分述如下:
(一)乙不得拒絕返還A屋
1.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准此,今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占用A屋,甲得依規定請乙返還之,惟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乙占用A屋歷經18年,期間甲未曾請求返還,似得據此對抗甲而拒絕返還。
2.釋字第107號揭示,查民法第769條、第770條,僅對於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許其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而關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則無相同之規定,足見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為適應此項規定,其回復請求權,應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
3.准此,乙不得以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還A屋。
(二)乙得拒絕返還及拆除B屋及其內之設備
1.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占用B屋,甲得依規定請乙返還之,惟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爰乙占用B屋歷經18年,期間甲未曾請求返還,似得據此對抗甲而拒絕返還。
2.參釋字第107號,僅針對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消滅時效之適用,故未登記之B屋雖為甲所有,因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乙得拒絕返還之。
3.至B屋內之機器設備,至始為乙所有,甲原得於消滅時效完成前,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對於該機器設備妨害其B屋之所有權,請求除去之;惟本請求權亦依民法第125條罹於時效消滅,爰乙得據此對抗甲而拒拆。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依題意,A房屋是屬於已登記之不動產,B房屋就是屬於未登記之不動產。

b.甲對乙要請求返還房屋和拆除機器設備,請求權的依據?應該就是基於所有人身分,所主張的民法§767

(a)請求返還所有物,就是主張民法§767 I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請求拆除機器設備,就是主張民法§767 I中段所有權侵害的除去請求權。

c.問題是,它的時間點不是在15年內,而是超過15年後,甲才做這樣的一個主張,討論的就是這些物上請求權,有沒有罹於時效(已發生且可得行使的法律上請求權,因經過一定時間不行使,該請求權即消滅的法律制度)的問題?那乙可不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a)先從A房屋探討,A房屋既然是已登記之不動產,而且依本題來說,跟遺產或繼承權侵害無關,所以應該適用大法官釋字107號、164號的解釋,也就是這種情形下的物上請求權,沒有消滅時效制度的適用

(b)不管經過多久,甲都可以主張之。換言之,這部分乙是無法主張時效抗辯權

d.可是就B房屋部分,B房屋是未登記之不動產,所以按照大法官釋字107號、164號的反面解釋,未登記之不動產,仍有消滅時效制度的適用。所以經過15年,甲都沒有主張,甲在18年後主張;乙就這部分,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e.動產的情形,大法官釋字107號、164號,也沒有認為這排除時效制度的適用;所以我們認為動產所生的物上請求權,一樣受到消滅時效的限制,只是這部分民法沒有特別規定,故時效就是15(民法§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