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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70656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涉犯偽造文書罪,檢察官偵查後,做成緩起訴處分,定緩起訴期間二年,並於緩 起訴處分確定一年內,命甲向國庫繳納新臺幣(以下同)10 萬元。甲於緩起訴處分 確定後一個月,向國庫繳納了 10 萬元,但檢察官誤以為甲未向國庫繳納前述金額, 故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並向法院提起公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請附理由 詳述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下稱本法)第303條第一款或第四款為不受理判決:

最高法院96年台非字第232號判決(節錄):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若係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者,苟被告已遵命履行,但檢察官誤認其未遵命履行,而依職權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並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該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之處分,即存有明顯之重大瑕疵,依司法院釋字第140號解釋之同一法理,應認此重大違背法令之撤銷緩起訴處分為無效,與原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無異。其後所提起之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應視其原緩起訴期間已否屆滿,分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一款或第四款為不受理之判決,始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