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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101576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涉犯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罪,偵查中檢察官認其有逃亡與串證之 虞,向法院聲請羈押,惟甲並未委任辯護人到場。如於等候指定辯護人 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後,法院應依職權使被告獲知那 些卷證之內容?(25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uncle bear

(一)未選任辯護人之羈押審查程序
      1. 依31-1第1項,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但等候指定辯護人超過四小時未到場,經被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再此限。
      2. 甲符合但書情形,審判長得執行羈押審查程序之訊問。

(二)被告的卷證獲知權
      1. 釋字737號之意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給予有辯護人或無辯護人被告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33-1明文規定。
      2. 依33-1第3項,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無辯護人之被告獲知卷證內容。
      3. 限制:危害偵查目的或他人生命,得予以限制
          (1)93條2項但書,有事實足認有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方式限制或禁止之。
          (2)101條2項,檢察官須於羈押審查程序到場敘明理由。
      4.法院依職權使被告獲知之內容
      法院應依檢察官之另行分卷請求予以審酌,若無則應以適當之方式使被告獲知卷證內容。

詳解 提供者:謝宇宣
羈押為對被告為超過一日之限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必須經由法官判定是否為行羈押。若被告有充足的犯罪嫌疑,且有逃亡與串證之虞,並且有羈押之必要性,法官才能對其裁定羈押。因其處分影響重大,為保障被告之權利,應對於被告足夠的資訊以為自己為防禦,包含對於法律的知識,其為強制律師代理,另外為對於卷證知的權利,其為對於資訊的獲知權。被告之律師及被告可以對其羈押之事由,以及羈押其所依據之證據為獲知,雖檢察官可以對因怕串證或是恐對證人不利之內容分卷呈現,不被被告獲知,然該部分同時不得為為羈押裁定之依據,以避免對於被告之裁判突襲。
詳解 提供者:Shelly
1. 羈押:拘捕前置原則、有101I或101-1I情況、經法官訊問
2. 羈押依31-1強制辯護,除非等候4小時+經被告主動請求
3. 羈押閱卷權依33-1,然基於偵查不公開,且卷證之資料使檢察官得居於資訊優勢之地位,法官應以適當方法使其知悉
4. 93II,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應檢附卷宗與所依憑之證據,若有使被告知悉,將妨害偵查、對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有危險等之卷證,應另行分眷,請求法院限制被告知悉,;依101III,法院應使被告知悉其羈押之理由、具體事實及證據,若依93II限制,則被告未能知悉之部分不得作為羈押之依據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本案羈押與訊問皆符合法定程序:
(一)、本案甲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並有逃亡串證之虞,符合刑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事由。
(二)、而羈押審查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31-1條應實施強制辯護,如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等候指定辯護人4小時未到場且被告主動要求訊問者,始可進行訊問。本案情形符合上述得訊問之但書,符合正當程序。
 
二、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甲獲知檢察官「聲請羈押之事實、理由」,以及檢察官「未聲請禁止被告獲知之相關卷證」: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規定,法院應告知被告及辯護人檢察官聲押之具體事實及理由以及相關卷證。而次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規定,未有辯護人之被告,其閱卷權實現之方式為「法院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而非如同辯護人般可直接檢閱,惟適當方式仍應符合直接審理原則之要求,故不包含「告以要旨」等間接獲知資訊等方法。
(二)、再按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檢察官聲請羈押之方式,可分為原卷聲押及分卷聲押。如檢察官以原卷聲押,則所有相關卷證皆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33-1條規定,以適當方式使被告獲知;如檢察官認為有湮滅、偽造勾串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陳報法院,並聲請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及被告獲知。聲請禁止部分如經核准,法院即不得再使被告及辯護人獲知禁止內容,而因此已侵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亦規定禁止部分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而限制部分,法院仍會於羈押審查程序中以適當方式使被告及辯護人獲知,故仍屬被告閱卷權之一部份。
(三)、綜上,甲之閱卷權內容及於「聲請羈押之事實、理由」,以及檢察官「未聲請禁止被告獲知之相關卷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