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因涉犯強制性交罪,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經甲提起上 訴後,二審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如甲不服二審判決,於提起上訴後,除 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外,最高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吐納之間


最高法院應該以第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作為基礎,原則是不調查事實。但還是有例外,就是「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得依職權調查事項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393條:「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詳解 提供者:uncle bear

393但書   第三審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379各款
免訴事由之有無
③確定事實爰用法律當否
④原審判決後刑罰廢止、變更或刪除
⑤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