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為某週刊之記者,負責採訪財經新聞,其於 2012 年 2 月 1 日至同年 3 月 1 日間, 陸續使用本人名義購買 A 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為 A 公司)股票後,即以撰寫新聞 稿的方式散布關於 A 公司不實之利多消息,意圖影響該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而待 A 公司股價上揚後,其即出脫所有持股獲取利益。試問甲是否有操縱股價刑事責任?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