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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8743
科目:民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男乙女為夫妻,某日甲乙吵架,甲竟將乙打成遍體鱗傷。三年後,甲乙兩願離婚。離 婚後乙立即向甲請求賠償因傷所生之損害。試問乙之請求有無理由?甲可否拒絕賠償? (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思嶝

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143條(因夫妻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詳解 提供者:H Lan Lan

a.甲男乙女為夫妻,某日甲乙吵架,甲竟將乙打成遍體鱗傷。代表甲有侵害乙的身體健康權之行為,乙可以根據民法§184規定,向甲請求侵害身體健康權的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當然財產上的損害,可以根據民法§193規定來計算,非財產上的慰撫金,根據民法§195 I規定來請求

b.但是甲將乙打成遍體鱗傷。3年後,甲乙兩願離婚。離婚後乙立即向甲請求賠償因傷所生之損害。

(a)侵權行為的消滅時效,根據民法§197 I規定,從被害人知悉損害發生,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而依題意,3年後甲乙兩願離婚,因為就超過時間。且主要是要問甲可否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c)理論是甲、乙若沒有任何關係的話,甲應該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問題是依題意甲、乙有夫妻關係。甲、乙有夫妻關係,在夫妻關係存續的過程當中,哪怕這請求權屆滿2年,也不會產生時效完成的效果。

(d)那要等到何時時效才完成?要等到雙方婚姻關係消滅(就是離婚)再加上民法§143當中所訂的1年法定期間屆滿,這時效才會完成

c.既然乙是在離婚之後,馬上訴請甲,請求損害賠償,顯然沒有超過1年,這地方時效尚未完成;故甲不能主張時效抗辯。

詳解 提供者:澤村.史賓瑟.英梨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