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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3134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男臺灣人於民國 107 年 4 月 16 日與越南籍女子陳氏在越南辦理結婚 登記,陳氏於 107 年 9 月 11 日持結婚證書,向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 事處申請來臺依親居留簽證。陳氏曾兩次入境臺灣(98 年以及 103 年持 他人護照入境)之後,均被遣送出境,有被禁止入境之情形,如果您是 主管人員在程序上與實體上應如何決定,其法律依據為何,試說明之。 (25 分) (說明:陳氏 98 年來臺逾期停、居留、非法工作並被遣送出境 及 103 年冒用他人身分申請護照簽證來臺工作,因逃逸非法工作,為警 於 106 年 6 月 9 日查獲從事性交易活動,並於同月 14 日遣返離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