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男與乙女在一夜情後,產下丙子,嗣後甲男不知去向。於丙子 10 歲時,乙女方 知甲男所在,要求甲男認領丙子。但甲男已與丁女結婚,並生有戊子,而不願承認 丙子為其所出。試問:丙子依法得否與甲男建立法律上之父子關係?若甲男已死亡, 則應以何人為被告,請求建立甲丙之父子關係?(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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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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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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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7條(認領之請求)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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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第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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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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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丙子,可以依法提起親子確證之訴,確定和甲男的父子關系
二 應以甲男的繼人為被告,提起親子確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