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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2610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 18 歲,將其健保卡借予 17 歲同學乙,供網咖店員檢查後,二人進入店內消費遊 玩,經警察局少年隊臨檢時當場查獲。請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相關規定分析應如何 處罰甲、乙二人?(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提供者:陳甜心
本案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裁處問題,茲分析如下:
乙冒用甲健保卡的行為依照社維法66條裁處之。
冒用他人身份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處罰鍰或拘留,社維法66條定有明文,本條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證執行公務之警察人員可以信任該證明文件做出正確判斷,因此係對於國家公權力的尊重。
而甲可依照17條幫助犯處罰之

惟甲未滿18可則由法代加以管教,且可以依照10條轉嫁罰另為處罰之,但以申誡或是罰鍰原則
詳解 提供者:游惟喆

一、乙是否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冒用他人身分之處罰,則:  

1.構成要件:   

(1)、主觀上乙明知使用他人身分證(甲)去供給網咖人員檢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條是為故意.   

(2).客觀上乙使用他人身分證視為既遂該當本處罰  

2.違法性:   

乙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3.罪責:   

乙本該當本罪,但可以依照第九條年齡14歲到18歲得減輕處罰.

二、甲是否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幫助犯,則:  

1.構成要件:   

(1).主觀上甲具有幫助故意故意   

(2).客觀上甲具有幫助行為,則成立本處罰.  

2.違法性:   

甲不具備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3.罪責:   

甲雖該當本處罰之幫助犯,但可以照本法的減輕處罰.

三.結論:   

(1).甲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冒用他人身分幫助處法,但可依照第17條減輕處罰.   

(2).乙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幫助犯,但可依照第九條幫助犯減輕處罰.   

(3).本處罰為3日以下或處以一萬八千元以下之罰鍰,依據第45條調查詢問後應移送至簡易庭裁定.

詳解 提供者:Rong
甲乙之行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一項第二款,冒用他人身分,應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之罰鍰,又乙之年齡未滿18歲,符合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得減輕處罰,甲為幫助乙之人,亦得減輕其處罰。其減輕規定如下: 第 30 條 本法處罰之加重或減輕標準如左: 一、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二分之一。 二、因處罰之加重或減輕,致拘留有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之零數者,其零數不算。 三、因處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一日、罰鍰不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 第 6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第 17 條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第9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詳解 提供者: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一)        甲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二項冒用他人身分之幫助犯: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7條: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2、        成要件該當:

(1)            主觀上:甲對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2)            客觀上:甲借健保卡予以乙,供其假冒自己身分進入網咖,符合客觀要件。

3、        小結:甲已年滿18歲,不符合得減輕處罰之要件,但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7條幫助犯得減輕處罰之規定,甲無任何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        乙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二項假冒身分罪: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二項: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2、        構成要件該當:

(1)            主觀上:乙對於上揭事實有知與欲,具犯本罪之故意,符合主觀要件。

(2)            客觀上:乙冒用他人身分進入網咖,符合客觀要件。

3、        罪責: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得減輕處罰。

(2)            故乙可減輕處罰。

4、        小結:乙無阻卻違法事由,但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減輕處罰,本罪成立。

 

()結論:甲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二項冒用身分罪之幫助犯,得依照第17條減輕處罰;乙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得依第9條減輕處罰。

詳解 提供者:阿涵

前言:網咖非屬特種行業故不討論,合先敘明。

(一)   甲、乙應如何論處: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規定,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依題示,乙明知該健保卡為甲所有,仍予以使用供店員檢查,構成要件已該當。惟乙為17歲之少年,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得減輕處罰。此外,甲明知乙並非該健保卡本人,仍提供予乙使用,乙也確實使用,此一幫助行為,成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7條之幫助違序行為,但得減輕處罰。另外,甲、乙所成立的處罰其法律效果為拘留或罰鍰,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規定,警察經詢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詳解 提供者:chiyuchen888
甲因罪刑法定原則,社秩法無明文規定,且無任何犯罪之意圖,,不構成犯罪。乙因違反第六十六條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處斷,,因乙未滿十八歲依第九條規定得減輕處罰,處罰完畢後,得交由法定代理人及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詳解 提供者:ひ ゆめ

(一)乙的部分: 1.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1項2款之規定,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或能力文件,處三日以下拘留新台幣18000元以下罰緩。 (二)甲的部分: 其為違反社維法66條之幫助犯,依社維法第17條,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詳解 提供者:陸威德
甲明知乙未滿18歲而出借健保卡供乙冒用,屬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的幫助犯,依該條處罰。 乙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冒用他人身份證件,依該條處罰。
詳解 提供者:陳柏翰
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冒用她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緩。 依提示,甲成立上述之法條,但乙為未滿18歲之人,依照本法第9條責任能力,乙得減輕處罰。
詳解 提供者:108最後一次
甲17,乙6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