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
>
105年 - 105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6期(第1、2類):警察法規#47390
> 申論題
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6期(第1、2類):警察法規#47390
科目:(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6期(第1、2類):警察法規#47390
科目:
(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申論題(共 50 分)
(一)請依利益權衡原則及警械使用條例之相關規定,論述警察對行進間車輛使用警 槍射擊之正當性與適法性。(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tpa.30.01.032
利益權衡原則意即為行政法上所稱之比例原則,其內涵可概括為: (一)適合性:選擇手段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必要性:選擇手段應以侵害人民權益最小方式為之。 (三)狹義比例性:選擇手段與目的間,其損害與利益不得顯失均衡。 基於上述概念,行政機關依法執行行政行為時,均應考量比例原則,又警械使用條例明文規定,警察遇緊急危難必要時,可使用警械,惟警察對行進間車輛使用警械時,其目的係基於防止危害繼續擴大,然其射擊行為又不全然可避免危及第三人,實難認為有緊急且立即之必要性。
詳解
提供者:gfgzc811
一、利益權衡原則乃係行政機關在為行政行為時、考量於追求國家法益與個人權利保障之間;以公益與私益間,綜合研求而為之。 二、警械使用條例,乃規範警察使用警械、對人民權利侵害乃屬重大,因有明確規範使用時機、要件。如以法規命令規範使用警械種類。第2、3、4條均規範使用時機、第6條乃為比例原則。7、8、9係規定使用警械對第三人及相對人。 三、警察對行進間車輛使用槍械射擊,於警械條例之使用時機之規定、符合第三條,唯仍須經過比例原則、三層次考量、及利益權衡法則。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上之權利。
詳解
提供者:阿毫
使用警槍依據警械 使用條例規定之步驟為: 1、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2、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事先警告。 但因情況危急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第五條)。 3、得以使用警械之原因,行將消滅或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第六條)。 4、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 其他之人(第七條)。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第八條)。 5、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第九條)。
詳解
提供者:azin0609
詳解
提供者:邱昶樺
警察對行進間車輛使用警械,其目的係基於危害繼續擴大,然其射擊行為不全然可避免危及第三人,實難認為有緊急及立即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