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三法主要改革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針對已退人員部分,基於世代正義、公平處理及循序漸進原則,將其納入調降退休所 得之範圍,一方面調降屬於政策性福利措施之優 惠存款利率;另一方面逐步調降其退 休所得替代率,並給予最低金 額保障。 針對現職人員部分,採多面向及漸進式之改革措施: 調降屬於政策性福利措施之優惠存款利率。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同時兼顧中小學師資培育的歷史軌跡及教學現場需要,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與其餘教育人員退休年齡區隔處理。 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從最後在職前五年之平均薪額漸進過渡至以最後在職前十五 年之平均薪額為計算基準)。 調整退休所得替代率,並給予最低金額保障。 調整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俾及時縮減退撫基金因不足額提撥 之財務缺口。 針對新進人員部分,因應未來全面實施公保年金制,爰將公保年金及月退休金合併計 算總所得,並重新設計給付率;其餘事項照現職人員方案進行調整。 就現行制度中不合宜之措施進行檢討: 刪除五十五歲自願退休加發五個基數一次退休金之規定。 廢止年資補償金制度。 檢討遺族月撫慰金制度。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 在給付制度方面,係規劃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以後初任教職員,採行確定給付制兼 確定提撥制之雙層給與制度;至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聘任為教職員者 ,仍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之單層給與制度,以保障其原有退撫權益。 上述確定給付制 兼確定提撥制之雙層給與制度,係藉由二種給付制度之結合與互補, 俾一方面保障教職員基本之退休生活,另一方面強化個人退休準備責任,提高個人退 休後之生活水準;至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聘任為教職員者適用之確定 給付制給與,係就現行制度之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計算基準及基 數內涵等作適當調整,並設計溫和漸進之過渡期間等配套措施。 政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一類政務人員應繼續參加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休 (職、伍)及撫卹制度,以 及其請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時之辦理程序及經費來源等事宜。 為符平等原則,刪除「非由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以下簡稱 常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不得參加政務 人員離職儲金」之限制規定,凡第二類政 務人員均應參加離職儲 金,期能給予退職生活之基本保障,進而吸引優秀人才蔚為國 用。 為使政務人員退職再任之限制規範與公務人員一致,增訂退職政務人員再任職於財團 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再任政 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或 再任私立學校職務等情形者,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之規定。 配合國家整體年金改革政策,增訂退職政務人員之退職所得替代率調降機制。 配合國家整體年金改革政策,增訂退職政務人員之優惠存款利率調降機制。 增訂退職政務人員每月退職所得超過退職所得替代率上限者之扣減原則。 扣減已退職政務人員之退職所得後所節省之政府經費,全數挹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 年金改革看法:透過這次改革,將過去歷史留下來的不合理制度調整回到常態,讓年金制 度永續發展,先維持一個世代財務不會出現破產危機,讓「世世代代領得到,長長久久領 到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