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2 專技高考_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63958
科目:專技◆社會工作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在今日臺灣社會,「家庭照顧者照顧壓力過大且社會隔離,因而殺害身心障礙家人」 的現象時有所聞。試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第 19 條「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Living independently and being included in the community)的內涵,申論政府政策該怎麼 做,以避免此類憾事的發生,確實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25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提供者:周

以過去而言,身心障礙者的照顧問題往往受到忽視,認為身心障礙者長大以後不是留在家中給親人照顧,就是送至身心障礙機構生活,然而這樣的想法卻害了許多身心障礙者的家庭,待在家中的身心障礙者照顧往往需要由家庭照顧者來負責,而長期的照顧壓力往往會使家庭照顧者無法負擔,最後被壓力壓垮;將身心障礙者送至身心障礙機構生活,也會因經濟壓力而無能力負擔住宿費用,前兩種方式事實上對身心障礙者的未來,皆採消極式決策,並未真心替身心障礙者的未來著想。

在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的第 19 條「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Living independently and being included in the community)提及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的概念,主要希望身心障礙者能夠融入社區,回歸社會,而非被當作異類對待,讓他們能夠為自己的生活選擇、決定、負責,功能佳者甚至可以投入職場,負擔自己的生活開銷。 政府應該擬定相關方案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也符合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的內涵,考生試擬以下方式:

1.開設庇護工場、小作所:提供身心障礙者在當中學習職場技能,從中學習相互合作生活的態度,透過訓練與教學,同心協力生產產品,並進入至社區當中販賣,融入社區當中,與社區居民建立良好關係,達到社區適應的效果。

2.開設身心障礙日間照顧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的服務,除了減輕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者的照顧壓力,也讓學員能夠在此學習日常生活技能,透過團體生活的方式,讓他們能夠照顧自己的生活起居,學習自立生活的精神,嘗試自我選擇、決定、負責,奠定未來融入社區後自立生活的基石。

3.協助舉辦社區活動:辦理相關大型活動,邀請身心障礙者與社區居民一同參與,增加彼此互動的機會,也讓社區居民能夠認識身心障礙者,增加認同感,期許居民能接納未來身心障礙者融入社區。

4.協助身心障礙者創立自立生活團體:透過社福團體,協助身心障礙者自主自立生活團體,團體當中的內容由他們發想,無論是團體聚會的主題、時間、內容,皆由他們籌畫,讓身心障礙者能夠學習自我選擇、決定、負責的精神,並從團體當中學習團體生活、決策、責任等。

5.設立身心障礙者社區家園:在社區當中設立屬於身心障礙者的社區家園,透過3-5人一戶的方式,讓身心障礙者獨立生活在社區當中,並讓生活輔導員適時提供生活上協助,培養其社區適應的能力,也透過此方式達到自立生活的最終目標,融入在社區當中,也讓民眾了解到,身心障礙者他們也是有權利生活在社區當中,與社區居民並無明顯不同。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的精神,主張讓身心障礙者最終能夠回歸社會,提倡共同生活,現今台灣社會確實還無法達成此精神,但政府已逐漸推動相關政策與方案,希望能夠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與權益,而最終目標—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是未來台灣社會需要一起共勉之地。

詳解 提供者:歐惠心

       現今台灣社會雖然因醫療的進步可先在胎兒小時候先篩檢出多數先天疾病或是做預防治療,但先天與後天障礙者仍佔台灣人口有一定的比例。

       近年政府及機構也在推動社區化的概念,讓身心障礙者能不再只是在機構、醫院過著與社會脫節的生活,社區化會產生新刺激,促進身心障礙者發展及社會參與。 但目前實施上仍面臨難題,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仍有許多的誤解及不了解,對於他們要來到自己家附近或是用餐的餐廳可能會有要一起用餐的可能性,有一定程度的顧慮,目前環境仍對身心障礙者仍不太友善。

       針對照顧者,長期照顧下來也容易有照顧疲乏和一定程度的照顧壓力,故依其障礙類別、程度提供相關的喘息服務,讓照顧者適當的休息,使其有時間能做自己的事情或是無煩惱的出門走走透個氣。

       自立生活方案主要強調:自我選擇和自我選擇、自我決定、自我負責,使其提高自身的自主性也能維持社會參與 政府應該以改善環境為原則,去修改制度,先有好的制度才能有好的環境,取代藉由讓醫療體系改善其身體狀況的這種模式。

詳解 提供者:李淑芳
確實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
詳解 提供者:pei

第 19 條 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
本公約締約國體認所有身心障礙者享有於社區中生活之平等權
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之選擇,並應採取有效及適當之措施,以
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該等權利以及充分融合及參與社區,
包括確保:
(a)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選擇居所,選擇於
何處、與何人一起生活,不被強迫於特定之居住安排中生活

(b)身心障礙者享有近用各種居家、住所及其他社區支持服務,
包括必要之個人協助,以支持於社區生活及融合社區,避免
孤立或隔離於社區之外;
(c)為大眾提供之社區服務及設施,亦可由身心障礙者平等使用
,並回應其需求。

詳解 提供者:wudytw
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
詳解 提供者:陳偉彥

詳解 提供者:陳偉彥

詳解 提供者:wudytw
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
詳解 提供者:tracy12362

【擬答】: 2006 年聯合國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其中第 19 條指出: 「本公約締約各國確認,所有身心障礙者享有在社區中生活的平等權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 的選擇,應當採取有效和適當的措施,以便於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這項權利,充分融入和 參與社區,包括確保: 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選擇居住地點,選擇在那裡及與那些人一起 生活,而不是被迫按特定的居住安排來生活。 身心障礙者獲得各種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區援助服務,包括必要的個人協助,協助他們 在社區生活和融入社區,避免與社區疏離或隔離。 身心障礙者可以在平等基礎上享用為大眾提供的社區服務和設施,且這些服務和設施符 合他們的需要。」 19 條所列有關「自力生活與融入社區」之部分,其精神已融入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並涵蓋該法第五章「支持服務」及第六章「經濟安全」等內容。其中如第50 條有關 身心障礙者個人支持及照顧服務、第51 條有關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第56 條 有關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第58 條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必要陪伴者優惠、 第59 條參與休閒文康活動必要陪伴者優惠、第71 條有關生活補助費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 顧費用補助、醫療費用補助、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輔具費用補助、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 息補貼、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等。 以上身障法所列之內容中,兩項最符合CRPD「自力生活與融入社區」精神之方案,分別 為「社區居住服務」與「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社區居住服務」內容包括: 日常生活活動支持。 居住環境規劃。 身心障礙者健康管理協助。 身心障礙者之社會支持。 休閒生活及社區參與。 日間服務資源連結。 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 其他與社區居住相關之服務。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內容則涵蓋 自立生活能力增進與支持(包括個人生活協助服務、財務及時間管理、交通及輔具資訊協助等)。 合適住所的協助與提供(包括協助住所租賃、無障礙環境改善等)。社會參與及人際關係協助。 健康支持服務(包括保健諮詢、陪同就醫等)。 同儕支持。 社會資源連結與協助(包括就業支持、就學及經濟協助、專業服務等)。 其他自立生活相關支持。 針對上開兩項攸關之服務項目,倡議如下: 過去我們都認為障礙者是失能者,僅能被動接受政府的殘補式支持。但自立生活本質強調 身心障礙者參與政策,最好的方式就是仿效國外自立生活推廣經驗,鼓勵各地方障礙者自 組地方性的自立生活協會,例如2007 年創設之「台北市新生活自立生活協會」,從障礙 者群體的角度連結共同社區居住需求,以承辦「自己服務自己做」之自立生活支持。 個人助理服務之調整: 個人協助核定時數增加,不應訂定月60 小時上限,造成個人助理流動率高,身心障礙 者也無法獲得足夠人力支持。 個人助理工作待遇至今仍只有140 元時薪,工作內容卻包羅萬象,且無勞健保,應予 提高。 應依障礙者自主生活整體需求,核定總時數,不應區分個人助理和居家服務。 障礙者無法自費聘請其他支持人力,政府不應排除聘用外籍看護者使用法定服務權 利,應即刻取消「使用外籍看護者不得使用法定人力服務」資格限制。 調整身心障礙者補助經費之分配結構: 社區居住和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一樣,預算為公益彩券盈餘,對家庭而言,障礙者住在 社區或使用社區自立生活服務,家長自付額分擔大過於機構,因此障礙者能選擇在社 區居住及人數,一直無法成長。 將原補助障礙者住進機構經費,移轉至社區居住與自立生活的服務上,讓障礙者可以 選擇。 政府資源挹注,往往基於「救急不救窮」思維,要使國內身心障礙者得到充分自立生 活支持,應開辦「個人福利帳戶」,提供合理補助,使身心障礙者可選擇購買適合自 己的各項服務與支持,如無障礙公共住宅、個人助理、其他支持性服務等。 身心障礙者選擇住在社區的權利,仍無法實踐,台灣隔離式機構服務,數十年來未見 減少,非自願性被安排住到機構的障礙者及國家預算,持續成長。以2015 年預算為 例,住宿教養經費一年高達73 億元,為社區居住271.9 倍(2600 萬元)、為自立生活 支持性服務308.6 倍(2300 萬元)。政府不應一面支持身心障礙者去機構化之自力生活,一方面卻廣興集合式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