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今日臺灣社會,「家庭照顧者照顧壓力過大且社會隔離,因而殺害身心障礙家人」 的現象時有所聞。試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第 19 條「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Living independently and being included in the community)的內涵,申論政府政策該怎麼 做,以避免此類憾事的發生,確實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以過去而言,身心障礙者的照顧問題往往受到忽視,認為身心障礙者長大以後不是留在家中給親人照顧,就是送至身心障礙機構生活,然而這樣的想法卻害了許多身心障礙者的家庭,待在家中的身心障礙者照顧往往需要由家庭照顧者來負責,而長期的照顧壓力往往會使家庭照顧者無法負擔,最後被壓力壓垮;將身心障礙者送至身心障礙機構生活,也會因經濟壓力而無能力負擔住宿費用,前兩種方式事實上對身心障礙者的未來,皆採消極式決策,並未真心替身心障礙者的未來著想。
在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的第 19 條「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Living independently and being included in the community)提及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的概念,主要希望身心障礙者能夠融入社區,回歸社會,而非被當作異類對待,讓他們能夠為自己的生活選擇、決定、負責,功能佳者甚至可以投入職場,負擔自己的生活開銷。 政府應該擬定相關方案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也符合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的內涵,考生試擬以下方式:
1.開設庇護工場、小作所:提供身心障礙者在當中學習職場技能,從中學習相互合作生活的態度,透過訓練與教學,同心協力生產產品,並進入至社區當中販賣,融入社區當中,與社區居民建立良好關係,達到社區適應的效果。
2.開設身心障礙日間照顧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的服務,除了減輕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者的照顧壓力,也讓學員能夠在此學習日常生活技能,透過團體生活的方式,讓他們能夠照顧自己的生活起居,學習自立生活的精神,嘗試自我選擇、決定、負責,奠定未來融入社區後自立生活的基石。
3.協助舉辦社區活動:辦理相關大型活動,邀請身心障礙者與社區居民一同參與,增加彼此互動的機會,也讓社區居民能夠認識身心障礙者,增加認同感,期許居民能接納未來身心障礙者融入社區。
4.協助身心障礙者創立自立生活團體:透過社福團體,協助身心障礙者自主自立生活團體,團體當中的內容由他們發想,無論是團體聚會的主題、時間、內容,皆由他們籌畫,讓身心障礙者能夠學習自我選擇、決定、負責的精神,並從團體當中學習團體生活、決策、責任等。
5.設立身心障礙者社區家園:在社區當中設立屬於身心障礙者的社區家園,透過3-5人一戶的方式,讓身心障礙者獨立生活在社區當中,並讓生活輔導員適時提供生活上協助,培養其社區適應的能力,也透過此方式達到自立生活的最終目標,融入在社區當中,也讓民眾了解到,身心障礙者他們也是有權利生活在社區當中,與社區居民並無明顯不同。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的精神,主張讓身心障礙者最終能夠回歸社會,提倡共同生活,現今台灣社會確實還無法達成此精神,但政府已逐漸推動相關政策與方案,希望能夠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與權益,而最終目標—自立生活與融入社區,是未來台灣社會需要一起共勉之地。
現今台灣社會雖然因醫療的進步可先在胎兒小時候先篩檢出多數先天疾病或是做預防治療,但先天與後天障礙者仍佔台灣人口有一定的比例。
近年政府及機構也在推動社區化的概念,讓身心障礙者能不再只是在機構、醫院過著與社會脫節的生活,社區化會產生新刺激,促進身心障礙者發展及社會參與。 但目前實施上仍面臨難題,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仍有許多的誤解及不了解,對於他們要來到自己家附近或是用餐的餐廳可能會有要一起用餐的可能性,有一定程度的顧慮,目前環境仍對身心障礙者仍不太友善。
針對照顧者,長期照顧下來也容易有照顧疲乏和一定程度的照顧壓力,故依其障礙類別、程度提供相關的喘息服務,讓照顧者適當的休息,使其有時間能做自己的事情或是無煩惱的出門走走透個氣。
自立生活方案主要強調:自我選擇和自我選擇、自我決定、自我負責,使其提高自身的自主性也能維持社會參與 政府應該以改善環境為原則,去修改制度,先有好的制度才能有好的環境,取代藉由讓醫療體系改善其身體狀況的這種模式。
第 19 條 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
本公約締約國體認所有身心障礙者享有於社區中生活之平等權
利以及與其他人同等之選擇,並應採取有效及適當之措施,以
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該等權利以及充分融合及參與社區,
包括確保:
(a)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選擇居所,選擇於
何處、與何人一起生活,不被強迫於特定之居住安排中生活
;
(b)身心障礙者享有近用各種居家、住所及其他社區支持服務,
包括必要之個人協助,以支持於社區生活及融合社區,避免
孤立或隔離於社區之外;
(c)為大眾提供之社區服務及設施,亦可由身心障礙者平等使用
,並回應其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