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 社會工作早期以個案工作為主,強調社會心理層面的治療。此觀點認為社會問題的存在是 因為個人有困難,需要社會工作處遇,以幫助人們調適或適應現存的制度,也因為相信社 會制度可以滿足人們的需求,社會工作的重要角色之一就是維持現有的社會制度。所以, 社會工作主要在維持社會規範和價值,透過助人的過程讓人們滿意目前所生存的社會。此 種解釋完全忽略了社會環境的影響,使得社會工作比較專注於改變個人,而較少致力於改 變不良的社會制度。 1960 年代以來,社會工作已逐漸不再把心理動力理論作為本身概念的核心,開始具備較濃 厚的社會取向,並認知到案主生活中存有不平等的現象。因此社會工作開始強調透過案主 自身的思考模式,藉著社會行動、增能或倡導等策略以增強其控制力。連帶地,基變社會 工作、結構社會工作等理論曲徑,也逐漸受矚目。 以基變社會工作為例之結構取向之社會工作理念: 以基變社會工作為例,基變社會工作強調要由社會因素來瞭解問題,並經由喚起個人意 識,採取集體行動,以達到排除或促進社會的變遷。基變觀點的社會工作重點包括,行 動、組織與團體聯結;而其目標則是減輕剝削、疏離對人們的負面影響、改變引起負面 影響的情況或社會結構等。 在處遇及介入的實務過程上,則可從以下幾點說明: 處遇原則: 當社工員與案主個人工作時,應協助其了解造成案主與社會疏離的壓迫來源,以提 升其自我價值感,重視其物質資源的不足問題,最後仍應以倡導方法與集體性行動 向有關單位表達案主問題與需求(Bailey and Brake,1980)。 人們對其所在社會與世界所持有的想法,並經由會談和對話而得的想法,因此只要 分析社工人員和案主間的論述,則可理解案主對社工人員與問題情境所收到的意識 型態效果。基變觀點提供一個對話架構,重新來解釋社會環境決定案主問題及社會 工作人員觀點的歷程,找出助人行為的方向(Rojeck,Peacock and Collins,1988)。 介入過程:Fook(1993)指出基變社會工作的實務理論應包括「社會因素」、「個案評 量」、「目標設定」與「干預方法」。 社會因素:強調社會經濟結構的不當對待,限制了個人的生活機會,社工人員應尋 求造成個人問題的結構性因素,如主流意識信念、社經階級地位落差、社會權利不 均、社會標籤與社會控制等社會建構歷程對個人生活的影響。 個案評量:根據所蒐集到的資料,對問題的性質與原因進行評估,進而提出解決的策 略。基變取向的個案評量是從環境的資源與物質供應之不適當層面來檢視。例如區 辨個人與結構因素對案主問題的主導性、主流意識型態的限制如何型塑了個人的行 為準則與自毀性的信念,以及社會制度與機構的增強、禁止,如何限制了個人解決 問題所需的機會與資源。 目標設定:包括降低主流意識型態對個人行為與信念的影響限制;減少制度性的壓迫 與剝奪;減少社會標籤化的效應;及促進個人的改變與管控社會變革的能力等面 相。 策略與技巧:重視案主特定技巧的學習和社會教育訓練,同時關注干預過程中所學到 的新技巧或新認知對案主現存的觀點與想法所帶來的變動,並藉由教育以提昇案主 覺察此干預對自己行為的影響,而非純粹的技巧訓練。 相較於傳統社會工作干預比較重視行為導向的改變,基變社會工作比較重視態度導向的改變。基變社會工作實施重視社會結構層面的因素分析,如Fook(1993)便提出一個多 元系統的干預策略模式,原則包括:科層體制的干預、提昇案主的自我覺察系統、提供 倡導與增加權能的技巧、建立平等的專業關係、提供社會教育、動員社會資源等。 基變社會工作之介入案例—原住民婦女之家庭暴力保護制度(王增勇,2003) 為提升家暴體系對原住民婦女之保護,政策上,家暴體制應對於原住民婦女議題公開表示 關心,並宣示對於原住民議題的重視。在決策體系中,納入原住民代表的聲音。在原住民 區域,家暴體系應聘用原住民背景的社工員。在知能上,非原住民背景的社工員應接受跨 文化社會工作的訓練,並吸收原住民的相關知識。在態度上,社工員應有機會覺察自己對 於原住民文化的接納度與開放程度。更重要地是,對原住民家暴議題的詮釋跳脫過去的專 業框架,從歷史社會結構現理解原住民家庭暴力現象、提出與文化復原相結合的處遇復原 計畫、並讓部落主導的防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