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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調查、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三等_調查人員調查工作組、國家安全情報人員政經組:政治學#43225
科目:政治學(概要)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之由來為何?其所造成的影響為何?試說明之。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蘇郁銘

(一)司法審查權的由來 1.意義:司法審查權是指法院有宣告其他政治人物及機構的政治行為,包括行政措施、正式通過的法律非法或違憲而無效的權力。換言之,司法審查乃是法院在大多數政府行為合憲性的議題上,扮演作為最終權威角色的簡稱。其最早出現於17世紀的英國,但正式建立則要到18世紀晚期的美國,並於19、20世紀逐漸普及。 2.行使方式: (1)所謂的「抽象規範審查」是由特定的憲法機關就某一法規之合憲性問題提出審查之聲請,而與具體的訴訟案件無關者。也就是說,釋憲案的聲請,與聲請人自身當下的利益無關,這種方式常見於採取特定機關以解釋憲法的國家。 (2)反之,聲請人受有據以訴訟案件要求的限制者,則為「具體規範審查」(又稱為「附帶審查制」)。依據美國憲法的規定,聯邦法院只能管轄憲法第3條第2項所列舉的案件與爭訟,因此其司法審查應屬於「具體規範審查」。 (二)司法審查權的影響 1.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落實:避免絕對的權力所造成的絕對腐化。 2.進行憲法變遷-憲法解釋:憲法解釋的結果實際上等同修改憲法,這種藉由重新解釋憲法而達成間接修憲的途徑,使剛性憲法更能夠反映變遷的公共意見。因此,憲法解釋具有以下之作用: (1)闡釋憲法文字疑義的作用。 (2)補充法律不備的作用。 (3)推陳出新之作用。 (4)依據法律原理,針對時勢需要,不為成文法條所居之創造作用。 3.實踐司法積極主義:賦予法官勇於解釋並釐清政治爭議乃至敏感的社會議題,有助社會秩序的維繫與人權理念的伸張。 4.負面作用:大法官的提名成為總統與國會之間的角力場域,也讓司法容易淪為政治服務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