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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特考_四等_監所管理員(男、女):犯罪學概要#78548
科目:犯罪學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試比較犯罪學古典學派與犯罪學實證學派主張之內涵及其差異為何? (20 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提供者:109警特上榜

()古典學派主要內涵*****求刑法威嚴平衡法→口訣表示

1.功利主義、自由意志:能自行決定為善為惡,最大快樂與最少痛苦。

2.法定:刑法應嚴格解釋,每一種犯罪行為應有固定刑罰,採絕對定期刑制。

3.律觀點:法律來定義犯罪,故本派又稱「法律犯罪學派」

4.刑罰嚇:刑罰給予犯罪人痛苦,以抵銷其犯罪所得到的快樂。

5.反對峻刑罰:廢除死刑、反對流放刑與身體刑,並改革監獄。

6.法律之前人人等:不因犯罪人的背景而有差別。

7.罪刑均刑罰與犯罪輕重成正比。

8.強調治教育:刑罰的目的在預防犯罪,最好的防制對策即是教育。

 

()實證學派主要內涵*****食色是凡人→口訣表示

1.科學證:以科學的角度研究犯罪,理性、科學實證方法去研究。

2.會觀點:認為人會犯罪,社會需負起責任排斥法律觀點定義。

3.刑罰合性:個別化原則,刑罰的處罰須符合受刑人,人道處遇矯治處遇取代消極監禁。

4.對自由意志:認為人無自由意志、人的行為是受到生理結構、心理因素、社會環境所決定。

5.強調犯罪研究:提倡犯罪原因的研究,以醫學、心理學、社會學等觀點來研究犯罪行為

 

()兩者差異*****起學原諒、目死來學、摺機翼→口訣表示

1.犯罪因:古典採非決定論-;實證-決定論

2.刑事裁重點:古典-客觀損害為主,無關行為人之惡性;實證-未來危險性決定是否釋放犯罪者

3.刑罰之:古典-等價的懲罰-應報思想;實證-矯治犯罪人-特別預防思想

4.刑看法:古典-廢除死刑;實證-有條件適用。

5.刑事:古典-道義責任論;實證-社會責任論

6.理論:古典-犯罪行為;實證-犯罪人。

7.犯罪定看法:古典-法律定義;實證-社會定義。

來源出處:             https://blog.xuite.net/alex7018168/twblog/588110143-108%EF%A6%8E%E5%8F%B8%E6%B3%95%E7%89%B9%E8%80%83%E5%9B%9B%E7%AD%89-%E7%8A%AF%E7%BD%AA%E5%AD%B8%E8%A7%A3%E7%AD%94%E5%90%AB%E7%94%B3%E8%AB%96%E6%89%8B%E7%A8%BF


詳解 提供者:阿涵

一、古典學派理論之內涵:

1.古典學派之基本理念是趨樂避苦、自由意志及理性選擇。認為一個人會理性地去考慮犯罪,並非受到超越本身以外的力量所強迫去犯罪。亦即,犯罪行為是基於自由意志選擇而顯露在外的結果,國家應對其自由選擇無視法律戒命做出懲罰,犯罪人亦應為其自由選擇而承擔後果。

2.主張以刑罰威嚇作為預防犯罪手段,刑罰要能有效威嚇犯罪,必須具備三要素:迅速性、確定性及嚴厲性。

二、實證學派理論之內涵:

1.實證學派之基本理念是以科學為決定論。認為人類行為是受到超越本身以外的生物或文化因素所決定,犯罪行為的發生,是由個人所生存的環境及其個人的生理特質所影響,並無法由個人的自由意志加以支配。亦即,人類的行為是受到超越個人控制能力的力量所決定。

2.主張以矯治作為預防犯罪手段,將犯罪人視為病患,藉由監獄實施治療矯治的策略。

三、古典學派及實證學派之差異:

1.歷史背景:前者為啟蒙運動之影響;後者為科學方式之興起。

2.研究方法:前者為理性、哲學;後者為科學實證。

3.研究重心:前者為犯罪行為;後者為犯罪人。

4.犯罪定義:前者為法律定義;後者為社會定義。

5.犯罪原因論:前者為自由意志,選擇守法與違法;後者為人的行為是受到本身生理結構或外在環境因素所決定。

6.刑罰目的:前者為應報、一般預防;後者為特別預防。

7.刑期:前者為定期刑;後者為不定期刑。

8.對死刑的看法:前者反對死刑;後者贊成死刑。

9.犯罪預防:前者為威嚇、有罪必罰;後者為矯治、發展性預防。

詳解 提供者:陳俊夆

(一) 古典犯罪學派主張
1. 自由意志:人們有自主權力決定是否要犯罪或是向善
2. 人性假設:人們都是追求快樂、享樂,是功利主義的,追求最大的快樂和最少的痛苦
3. 刑罰功能:刑罰是用來預防的而不是用來報復犯人,最好的基礎是加強教育與法治觀念
4. 刑罰主張:反對死刑、極刑等不人道的刑罰,而是用自由刑並改善監獄環境
5. 刑罰目的:刑罰能給予犯人痛苦,抵銷他們犯罪時所帶來的快樂
6. 刑罰原則:罪刑法定主義、罪刑均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二) 實證犯罪學派主張
1. 主張行為決定論否定人有犯罪意志:任何結果必有其原因,因此各種犯罪不單只能探討為何犯罪,
而是要從其原因下手研究
2. 主張以矯治的方式取代傳統的監禁:不能單用監禁來處置犯人,而是用科學方法研究,找出犯罪原因,對症下藥,
矯治他們,使他們不再犯罪
3. 拒絕刑罰的研究:主張以科學的方法來研究犯罪,而不是專注於法典、刑罰的研究,以科學角度研究各種犯罪議題
4. 由社會的觀點來探究犯罪:接受社會定義的犯罪,行為只要不被社會接受就是犯罪,並且對其矯正使其能重返社會

詳解 提供者:林林

一、古典犯罪學派:
        人性本惡,每個人都有犯罪的可能。
        人有自由意志,會理性選擇是否要進行犯罪。
        人性是趨樂避苦,自我利益的,簡單來說就是自我中心。
        廢止死刑和酷刑,避免嚴刑峻罰。
        罪刑要均衡。
        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刑責,
        加強法治教育

       嚇阻犯罪的要素:
          迅速:犯罪後快速地受到懲罰。
          確實:只要犯罪會確實到受到懲罰。
          嚴厲:處罰能夠有效的威嚇想犯罪的人,但要符合比例原則。    
        
二、實證犯罪學派:
        人無自由意志,行為是受到內在的身心理因素和外在的環境因素所影響。
        內在身心理異常是與生俱來的。
        外在的文化社會環境也會影響犯罪。
        以社會的觀點探討犯罪而非以法律的觀點探討犯罪。
       主張死刑、長期自由刑等,不定期刑,認為政府要把不適應社會之人汰除。
       主張以矯治取代刑罰,

三、古典犯罪學和實證犯罪學差別:
        個體差異:
            古典犯罪學:忽略個體差異。
            實證犯罪學:重視個體差異。
        有無自由意志:
            古典犯罪學:人有完全自由意志。
            實證犯罪學:人無自由意志。
        刑度差別:
            古典犯罪學:定期刑、廢除死刑。 
             實證犯罪學:不定期刑、支持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