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緊急發電機設備之輸出容量計算 (一)輸出容量計算之基本原則 1.每一建築物應個別設置緊急電源。但同一建築基地之不同場所, 其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負載總容量,大於供給其最 大場所之負載所需之輸出容量時,得共用緊急電源,由一緊急發 電機設備供給電力。 2.一場所設置兩種以上之消防安全設備時,其輸出之電力容量,須 足供該等消防用電設備同時啟動且能同時使用。但於兩種以上之 消防安全設備同時啟動時,設有能按次序逐次於五秒內供給消防 安全設備電力之裝置,或消防安全設備依其種類或組合不可能同 時啟動或同時使用(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與排煙設備)時,得免 計入瞬時全負載投入之輸出容量。 3.消防安全設備應設置能自動供給電力之緊急電源裝置,供常用電 源停電時使用。但設置兩種以上之消防安全設備時,對於消防安 全設備之負載投入,準用前目之規定。 (二)緊急發電設備輸出容量之計算 計算緊急發電設備必要的輸出容量,應先依第一目與第二目計算發 電機之輸出容量及原動機之輸出容量,由第三目整合發電機輸出量 與原動機輸出量,據此結果選定適當之發電機與原動機,並以該發 電機組之輸出容量作為緊急發電設備之輸出量。 1.發電機輸出量之計算 發電機輸出量由下列公式計算。 G = RG‧K G = 發電機輸出量(kVA) RG:發電機輸出係數(kVA/kW) K :負載輸出量合計(kW) 此時之負載輸出量合計及發電機輸出係數之核算如下: (1)負載輸出量合計(K)之計算,應依據附錄一。 (2)發電機輸出係數(RG),先算出下列四種係數,取其最大值。 各係數之計算,應依附錄二。若負載輸出量合計大而需要更詳 細的核算時,應依據附錄三計算。 RG1 :定態負載輸出係數,係指在發電機端於定態(steady-sta te)時,由負載電流而定的係數。 RG2 :容許電壓下降輸出係數,係指因電動機啟動所產生之發電 機端電壓下降之容許量而定的係數。 RG3 :短時間通過電流耐力輸出係數,是指發電機端於暫態(tr ansient-state) 負載電流之最大值而定的係數。 RG4 :容許逆相電流輸出係數,是指負載所發生的逆相電流,高 諧波電流成份的關係而定的係數。 2.原動機輸出量之計算 原動機輸出量由下列公式計算 E = 1.36RE‧K E :原動機輸出容量(PS) RE:原動機輸出係數(kW/kW) K :負載輸出容量合計(kW) 此時之負載輸出量合計及原動機輸出係數之計算如下: (1)負載輸出量合計(K) 計算,應依據附錄一。 (2)原動機輸出係數(RE),先算出下列三種係數,取其最大值。 各係數之計算,應依據附錄四。若負載輸出量合計大而需要更 詳細的核算時,應依據附錄五計算。 RE1 :定態負載輸出係數,係指由定態時之負載而定之係數。 RE2 :容許轉數變動輸出係數,係指暫態下因對負載急變之轉數 變動之容許值而定之係數。 RE3 :容許最大輸出係數,係指暫態而產生的最大值而定之係數 。 3.發電機輸出量與原動機輸出量之整合 由前述1與2計算之發電機與原動機,是否可以組合為緊急發電 機組,應先以下列公式所示之整合率(MR)確認,其整合率應大 於1。而最適當之組合應於其整合率值為未滿 1.5 。 如果整合率未滿1時應重新計算,增加原動機輸出量,使其大於 1。
E MR = ─────── G‧cosθ (─────) 0.736ηδ
依照附錄二與附錄四計算時,
E MR = ────── 1.2G‧CP
MR:整合率。 G :發電機輸出量(kVA) COSθ :發電機之額定功率因數(0.8) ηδ:發電機效率(於附錄四ηδ= 0.9) E :原動機輸出量(PS) CP:原動機輸出補正係數 ┌───────────┬───────────┐ │發電機輸出量 G(KVA) │原動機輸出補正係數 Cp │ ├───────────┼───────────┤ │62.5 未滿 │1.125 │ ├───────────┼───────────┤ │62.5 以上 300 未滿 │1.060 │ ├───────────┼───────────┤ │300 以上 │1.000 │ └───────────┴───────────┘ 備註:附錄四中之發電機效率ηδ採用標準值(0.9) 計算,對 於小型發電機之誤差較大,需以原動機輸出補正係數補正 其效率。 (三)其它 1.緊急發電設備輸出量算出結果,應填入附表1至附表4之計算表 格,提出送審。 2.既設的緊急發電設備之輸出量,得不修正之。但相關消防安全設 備之負載輸出量變更時,應依據本基準重新計算,而採取適當之 修正措施。
(一)輸出容量計算之基本原則 1.每一建築物應個別設置緊急電源。但是一建基地之不同場所,其各 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緊急電源負載總容量,大於供給其最大場所 之負載所需之輸出容量時,得共用緊急電源,由一緊急發電機設備供 給電力。 2.一場所設置兩種以上之消防安全設備時,其輸出之力容量,須足供 該等消防用電設備同時啟動能同時使用。但於兩種以上之消防安全 設備同時啟動時,有能按次序逐次於五秒內供給消防安全設備電力 之裝置,或消防安全設備依其種類或組合不可能同時啟動或同時使 用(如二氧化碳滅火設備與非煙設備)時,得免計入瞬時全負載投 入之輸出容量。 3.消防安全設備應設置能自動供給電力之緊急電源裝置,供常用電源 停電時使用,但設置兩種以上之消防安全設備時,對於消防安全設 備之負載投入,準用前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