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24條警棍槍械使用時機為
1.當管理員生命受到威脅時 或犯人不服從管教時在不得已情況下使用
2.犯人即將被施暴或強暴不能制止時
3.犯人手上有可強暴工具時
監獄管理人員使用警棍或槍械以下列事項發生為限 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一 受刑人對他人身體為強暴或將施強暴之脅迫時
二 受刑人持足供施強暴之物 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
三受刑人聚眾騷擾時
四以強暴劫奪受刑人為幫助受刑人為強暴或脫逃時
五受刑人圖謀脫逃而拒捕 或不服制止而脫逃時
六監獄管理人員之生命 身體 自由 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監獄管理人員依前項規定使用警棍或槍械乃依法令之行為
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說明警棍、槍械使用之人員、時機、限制與法律效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