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事務日益複雜的趨勢下,棘手的公共議題已難靠單一的公部門來予以解決,是以有探討與"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NPO)合作之必要。關於NPO的功能以及志願失靈的原因,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NPO的意義
所謂的NPO,依據學者丹哈特(Denhardt)之見解,可界定為"法律規定禁止將剩餘收入非配給個人會員的組織";另外,亦可深入定義為是一種具有正式結構的民間組織,它是由許多志願人士所組成之自我管理團體,其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服務,而非為本身的成員牟利。
(二)NPO的功能
1.協助政策發展
NPO可以利用其專業知識與影響力,來影響政府的政策制定,是以具有協助政策發展的功能。
2.監督市場
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常常會在媒體上露臉,公布某項民生用品或食品的檢驗不合格,以呼籲消費者不要購買,此即是一種監督市場的功能。
3.監督政府
NPO亦可透過資訊科技或新聞媒體等政治溝通的媒介,發揮監督政府的功能。例如近年政府許多開發案中,環保團體即扮演一個重要的監督角色。
4.提供政府所不能提供之服務
NPO亦可提供許多政府所無法提供的服務。例如歸屬感即為一例。
5.促進積極的公民資格與利他主義
NPO的重要性並不在於做了多少善事,其更重要的目的是在於提供了多少的參與機會。
6.創造新的想法與變遷
NPO除了消極的監督功能之外,亦具備了其他積極的功能,例如NPO在協助政策發展的過程中,亦可提供許多的創新想法與概念。
7.溝通各部門
NPO對於公共利益的追求,促使其會與許多的公部門保持良好的關係,據此,其亦可扮演溝通各部門之角色。
(三)志願服務失靈的原因
1.社會課責的壓力
在現代強調課責的政治環境下,NPO必須放棄許多其原先所有之優惠(如免稅),回歸社會課責體制的範圍。
2.結構性限制
(1)慈善的父權主義
許多NPO的目標並非透過公正的審議程序而來,而是被其捐助者所左右。
(2)慈善的業餘性
許多的NPO限於資源有限之缺失,並不能以全薪的方式來吸引更多的專業人才,導致其服務缺乏專業性。
(3)慈善的不足
NPO有時可能只是追求偏狹的利益或價值,並無法提供全面性的公共利益。
(4)慈善的特殊性
NPO的服務對向有時是具有針對性的,於此便會導致其服務提供有淪為差別待遇之可能性。
請問何謂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試舉一例,說明非營利組織所能發 揮之功能與可能出現的運作困境。
新政府運動的發起,使政府再造成小而美的政府,然而因政府在部分職能上並非能具有相當的效率,因此非營利組織的出現,補足了政府較不足的弱項。以下就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所能發揮之功能以及可能出現的運作困境,分述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為促進公共利益或公共目的之組織型態。具有共同的價值與分享目標的一群人,成員來自自願參加者,且組織本身自我管理,主要的收入來源並非來自市場上的銷售,而是由會員或支持者的捐助,來從事公共事務,且在法規上符合免稅規定者,即為非營利組織。
(二)非營利組織的功能
根據學者克拉瑪的見解,非營利組織有四項功能:
1. 開拓者
2. 改革倡導者
3. 服務提供者
4. 價值觀守護者
所謂非營利組織是指非獲得財務上的利益,就是淨盈餘不分配給成員,其主要目的為建設公共事務及提供公共利益者,協助政府單位的不足,又稱為第三政府。 (一)非營利組織的功能 1.正式組織 2.市場競爭 3.顧客導向 4.扁平化政府 5.志願服務 6.降低成本 7.幕集資金,提供
(一)、非營利組織之特性與意涵
---意指在第一、第二部門之外,獨立的民間正式團體,多具備高度公共性與獨立性,以公益行動為其使命
特性
(1)盈餘不分配給團體成員
(2)多具高度公益使命
(3)經費來源多為募捐所得
(二)、非營利組織的功能
1.提供政府不能提供的服務
2.監督政府與市場
3.為弱勢與地方團體發聲
4.專注特定公共議題
(三)、非營利組織之運作困境
---志願失靈
1.缺乏足夠經費---志願的不足
2.缺乏專業人才---志願的業餘
3.受資源提供者俘虜---志願的家長主義
4.偏重於特定服務---志願的偏頗
(四)實例----伊甸基金會
(一)NGO功能 R.M.Kramer 實例-家扶
1.價值的守護者
2.改革和倡議者
3.公共服務之提供者
4.開拓和創新者
(二)NGO可能出現困境
1.慈善的業餘性
2.慈善的干涉主義
3.慈善的不足性(無法涵蓋所有區域)
4.慈善的特殊性(往往僅聚焦於受虐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