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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人事行政:現行考銓制度概要#112304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請從憲法的觀點說明考選的意義、地位以及考試用人的範圍,並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觀點,申論公務人員考試有那些基本原則?(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來互相打氣RRRRRRR(112高考三上榜)

憲法
第 83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 87 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