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理論
又稱為社會比較理論,個人會將自已的投入和產出透過與參考對象作比較進行評估,看是否公平。
簡言之,公平理論主張人們是依據相對報酬來決定他們的努力程度。
期望理論
由佛洛姆提出
一個人的行為反應是一種意識選擇,而此種意識選擇乃係基於,對不同行為策略予以比較評價的結果。
佛洛姆認為,激勵等於「期望值與期望之乘績的總和」。
除了上述公式中的「期望值」與「期望」為激勵的主要變因,
佛洛姆又增加三項變因,綜述如下:
(1) 期望:
個人對其努力會導致績效的認知機率,機率範圍→0~1。
(2) 工具(媒具):
個人所感覺到的績效與特定報償之間的關係,數值範圍→0~1。
(3) 期望值(價量):
個人對所期望的特定結果之好惡程度(價值觀)。數值範圍→-1~+1。
(4) 結果:
可分為第一層次結果與第二層次結果:
A. 第一層次結果:是指工作所產生之績效。
B. 第二層次結果:是指績效所產生的特定報償。
(5) 選擇:
指個人對特定行為模式的決定,亦即個人就選擇一種特定行為所得到的一組可能結果,來衡量每一種行動的結果及期望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