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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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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人事行政:人事行政學研究(包括考銓制度與法規)#41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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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人事行政:人事行政學研究(包括考銓制度與法規)#4188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人事行政:人事行政學研究(包括考銓制度與法規)#41886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年份:
104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二、請說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的制度之定位與需要, (10 分)並從地方政府 「求才」及「留才」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功能與價值。(15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地方特考),係由我國地方政府開徵職缺,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的形式進行考選,換言之地方特考在報名時就必須選擇工作的所在縣市,且錄取分發後,地方特考於分發地有轉調相關限制(地方特考限制三年不得轉調分發機關,六年不得轉調非分發區所屬機關),以期達到地方徵才之效。我國行政權所轄之區域,包含福建、臺灣省離島,亦包含花東、山區等地,故人才羅致本屬不易,公務人力異動頻繁,自應基於求才、用才、育才、留才之意,施以加重限制轉調期限之需,實屬必要,且為用人機關、應考人員以及社會各界所樂觀其成。惟透過限制、管制等因素管控亦有較難於期限到期後續流人才之誘因,倘能提升分發地區或縣市之環境、建立公平發展之效,或能逐漸緩解此一缺失。
詳解
提供者:Descartes(上岸/讀書會收人私我)
這題出題者在問地方特考是否應併入高普考?所以考它的價值在哪裡,是否有必要繼續辦?背法條大概分數很慘,因為如果背法條的話出題者直接翻法典就好,不需要問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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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青青該邊草
詳解
提供者:mimicry29
1234
詳解
提供者:mimicry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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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Tony
因地制宜.特考特用,期間限制
詳解
提供者:舞隻貓咪
這個我不太清楚~讓我研究研究
詳解
提供者:幸幸然
一、考試法第六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用。 因應特殊機關之需要、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工權益,比照前項考試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等種考試,及格人員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用。其轉調年限六年之分配,依申請舉辨考試機關性質、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定之。 前二項,第二十四條考試及格人員因依職機關業務調整而整併,改制,精簡,改隸等得不受轉調之規定。但限制轉調其間『再』轉調時,以原考試轉調機制簡圍、轉調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有關職務為限。 二、求才:考選與任用搭配,人生事適切的配合效果要長久持續,必須透過教育訓練方得符合組織所需。 留才:為維持有效留住所培育的優秀人才,必需保障人員的基本權益,例如:保障法第九條-身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