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1980年代法國政府頒布《高等教育法》,確立了法國高等教育財政、人事自主權,加強社會參與與產學合作、高等教育的教學品質評鑑等,近年來更透過法律的制定進行權限轉移,將學校的建設維護和運轉下放於地方政府,同時為整合教育資源與維護品質,對督導機制進行全面的改革。以下茲就題意分述之
(一)法國的高等教育制度特色
1.大學自主
法國政府通過《大學自由法案》又稱薩瓦里法案、貝克蕾絲改革法案等,為減少學術派對教育專制情形,教育領導者面對教育部政策並無實際的權限,因此透過法律的制定進行權力轉移,賦予大學在人事、行政、經費籌備上的自主權。
2.中央集權色彩仍重
既使鬆綁對高等教育經費、行政的控管,中央政府仍佔大學財源補助的多數,同時對於課程綱要、文憑頒授認可等都有所主導權,並為確保學力品質,實施系統化的教學督導。
(二)法國教育改革重點
1.建立等值的學位文憑
歐洲各國為全面改善歐盟高等教育,消弭高等教育因國家邊界所產生的疏離性,於1999年義大利簽訂〈波隆那宣言〉,增加歐盟境內的人才交流與提升學生的就業力、國際競爭力。統一的學位制,確保學生在各國交流的資格與能力。
2.建立學分制度
為促進多邊人才的交換,便於學生累積不同學校或科系的學分,提高學生升學、跨校、跨學系的可能
3. 設置高等教育預備階段
法國高等教育率取率不高,因此僅有部分有機會進入高等教育的階段,近年來由於推行歐洲學分轉移系統,部分學生可藉由修習預備班學分,經認可銜接進入高等教育學院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