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察甲發現乙騎機車且路徑蛇行,乃將乙攔下並進行吐氣酒測,測量數 值為每公升 0.8 毫克,甲認出乙為其好友丙之子,希望乙能免受刑事訴 追,便要乙立即離開現場。請問甲成立何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警察甲成立「包庇人犯罪」,且因其身分為公務員,依法加重其刑。
以下分點說明:
一、乙的犯罪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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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吐氣酒測值 0.8 mg/L,已達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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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現行犯,警察依法得當場逮捕並移送偵辦
二、甲的行為評價
(一)不成立縱放人犯罪(刑法第1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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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放人犯罪以「依法已被逮捕、拘禁」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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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乙尚未遭實際逮捕或拘束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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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不符合縱放人犯罪的構成要件
(二)成立包庇人犯罪(刑法第164條)
刑法第164條規定:
藏匿或便利人犯脫逃者,成立包庇人犯罪。
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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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為現行犯(不能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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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明知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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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卻基於私人情誼,利用職務權限要求乙立即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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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使乙逃避刑事追訴,屬於「便利人犯脫逃」
➡️ 完全符合包庇人犯罪的構成要件
三、公務員身分之加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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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係執行職務之警察(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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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本應依法逮捕、移送之人犯加以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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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適用公務員包庇人犯之加重處罰規定
四、結論(考試標準答案)
乙涉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屬現行犯,甲身為警察明知其犯罪,卻基於私人情誼,利用職務權限令乙離去,使其逃避刑事追訴,已構成刑法第164條之包庇人犯罪,且因甲為公務員,依法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