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業務委託四大模式:
1.機關內部業務委外:由政府支付費用,民間受託者對機關提供服務,未涉及公權力。
(1)內部事務委外辦理:如機關清潔工作、車輛維修、警衛保全、訓練服務。
(2)內部設施或資產委託民間經營辦理:如餐廳、福利社等
2.行政助手:於職務執行時委託民間機構協助,借用其專業技術、人力結構,未涉及公權力。
惟政府負責監督及相關責任。如違規停車的拖吊業務。
3.公共設施服務委託經營:如港口、補助交通運輸。
4.行政檢查業務委外辦理:針對個別事件,委託民間蒐集、驗證、查察,據以認定事實。
如汽機車檢驗、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
世界各國政府進行再造發展,多將政府業務委外作為重要策略,隨著民主政治發展,人民自主意識抬頭,對於政府提供完善服務的期待日盆高漲,另一方面由於難以提高稅收,各國政府均面臨人少事多之困境,加上政府組織體制龐大,行政效率相對低於民間企業,促使各國政府推動各項行政革新措施
一.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主要有那幾種模式?每種模式民間參與程度 為何?茲就如下
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 2001 年編訂《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例暨契約參考手冊》,在 該參考手冊中,將政府委託民間辦理業務由參與程度最淺到最深共分為: 「機關內部業務委外」、「行政助手」、「公共設施服務委託經營」與「行政檢查業務委外辦理」 等四大模式
1.機關內部業務委外:
係指政府機關將內部業務或設施委託民間辦理或經營,機關支付費用,民間受託者對機關提供服務之方式,不涉及對外公權力行使。其性質可分為:內部事務性工作委外辦理:如機關清潔工作、訓練服務、車輛維護、警衛保全等。
內部設施或資產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如餐廳、福利社等。
2.行政助手:
係指機關為達特定行政目的,於執行職務時委託民間協助,實際負責職務執行者仍為機關本身,民間之角色乃提供專業技術、人力與設備,機關則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向民間購買勞務,尚未涉及公權力之委託行使。如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路邊停車場收費業務、警局筆錄之錄音繕寫等。
3.公共設施服務委託經營:
係指行政機關將本應由機關本身親自執行對人民提供服務之設施資產或業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此模式又可因其間政府與民間對於經營權及資產設備所有權擁有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樣態;如部分公營、部分民營,公辦民營、B0T、補助民間機構提供服務等。
4.行政檢查業務委外辦理:
係指政府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如管制、查驗等),針對個別事件,委託民間蒐集、查察、驗證,據以認定一定事實是否符合規定所作之檢查行為。如建築物安全檢查、汽機車檢驗、商品檢驗、消防安全檢查、衛生檢查、各種產品安全試驗等。行政檢查是由民間專業機構或人員代替政府執行檢查業務,執行過程完全由民間負責,政府甚至無須負擔費用,可說是委託民間經營程度頗深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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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業務委外之模式
1.機關業務委外---公部門清潔
2.行政助手---拖吊
3.經營委外---市立運動中心
4.行政委託---如排氣檢查
(二)、民間參與的程度
1.機關業務委外---基本上不涉及公權力
2.行政助手---僅為公權力之工具
3.經營委外---具低度的公權力
4.行政委託---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三)、民間參與與公權力的涉及有高低之分
---因此具有不同的規範
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 2001 年編訂《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例暨契約參考手冊》,在 該參考手冊中,將政府委託民間辦理業務由參與程度(即不涉入公權力的行使)最淺到最深共分為: 「機關內部業務委外」、「行政助手」、「公共設施服務委託經營」與「行政檢查業務委外辦理」 等四大模式: (一) 機關內部業務委外: 係指政府機關將內部業務或設施委託民間辦理或經營,機關支付費用,民間受託者對機關提供服 務之方式,不涉及對外公權力行使。 (二) 行政助手: 係指機關為達特定行政目的,於執行職務時委託民間協助,實際負責職務執行者仍為機關本身, 民間之角色乃提供專業技術、人力與設備,機關則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向民間購買勞務,尚 未涉及公權力之委託行使。如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路邊停車場收費業務、警局筆錄之錄音繕寫等。 係指行政機關將本應由機關本身親自執行對人民提供服務之設施資產或業務,委託民間經營管 理。此模式又可因其間政府與民間對於經營權及資產設備所有權擁有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樣態; 如部分公營、部分民營,公辦民營、BOT、補助民間機構提供服務等。 (三) 公共設施服務委託經營: 係指政府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如管制、查驗等),針對個別事件,委託民間蒐集、查察、驗證, 據以認定一定事實是否符合規定所作之檢查行為。如建築物安全檢查、汽機車檢驗、商品檢驗、 消防安全檢查、衛生檢查、各種產品安全試驗等。 (四) 行政檢查: 行政檢查是由民間專業機構或人員代替政府執 行檢查業務,執行過程完全由民間負責,政府甚至無須負擔費用,可說是委託民間經營程度頗深 的一種方式。
我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 2001 年編訂《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例暨契約參考手冊》, 在該參考手冊中,將政府委託民間辦理業務由參與程度(即不涉入公權力的行使)由淺到深共分 為:「機關內部業務委外」、「行政助手」、「公共設施服務委託經營」與「行政檢查業務委外 辦理」等四大模式:
機關內部業務委外: 係指政府機關將內部業務或設施委託民間辦理或經營,機關支付費用,民間受託者對機關提供 服務之方式,不涉及對外公權力行使。其性質可分為:內部事務性工作委外辦理:如機關清潔工作、門口警衛等。內部設施委託民間經營辦理:如餐廳或福利社等。
行政助手: 係指機關為達特定行政目的,於執行職務時委託民間協助,實際負責職務執行者仍為機關本 身,民間之角色乃提供專業技術、人力與設備,機關則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向民間購買勞 務,尚未涉及公權力之委託行使。如違規車輛拖吊業務、路邊停車場收費業務、警局筆錄之錄 音繕寫等。
公共設施服務委託經營: 係指行政機關將本應由機關本身親自執行對人民提供服務之設施資產或業務,委託民間經營管 理。此模式又可因其間政府與民間對於經營權及資產設備所有權擁有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樣 態;如部分公營、部分民營,公辦民營、BOT、補助民間機構提供服務等。
行政檢查業務委外辦理: 係指政府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如管制、查驗等),針對個別事件,委託民間蒐集、查察、 驗證,據以認定一定事實是否符合規定所作之檢查行為。如建築物安全檢查、汽機車檢驗、 商品檢驗、消防安全檢查、衛生檢查、各種產品安全試驗等。 行政檢查是由民間專業機構或人員代替政府執行檢查業務,執行過程完全由民間負責,政府 甚至無須負擔費用,可說是委託民間經營程度頗深的一種方式。
(一)其目的有3P原則,活化參與、民營化、公私協力。而類型有:
公/私組織互動關係模式:
公/私組織互動關係模式公/私組織互動關係模式唯一個演化的過程,區分為「垂直分隔模式(1980)」、「水平互補(1990)」、「水平融合(2000)」,三階段;而我國民間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主要集中於「垂直分隔模式(1980)」的民營化階段。其主要區分成「徹資(政府主動)」、「委託(政府主動)」、「替代(政府被動)」三種民營化模式,而關於「委託(政府主動)」模式又可區分成以下五種,分述如下。
1.業務外包
2.特許權
3.補助
4.抵用券
5.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