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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6667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近來有政府官員與專家呼籲針對豪宅課徵豪宅稅,試問我國房屋稅條例中,評定房屋標 準價格考量之因素有那些?又現行房屋稅之稅率結構為何?是否有對豪宅課徵不同的稅 率?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第11條(評定與公告)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第5條(稅率)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詳解 提供者:vmikmmu

(一)房屋税之課税標準 房屋稅之課税依據為房屋現值。 稽徵機關可參照不動產評價委員 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 核定 其房屋現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所評定之事項如下: 1、各種建造材料種類及等級。 2、各類房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3、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 通情形及房屋供求概況,並比 較不同地段房屋買賣價格減除 他價部分訂定標準。 房屋標準價格應每三年重行評定 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 年遞減其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