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社工人員安全防護相關工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安全防護基 金。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社會工作人員風險性職務之風險類型及程度分級並公告之。 雇主應為社會工作人員投保意外事故保險。 雇主應對從事風險性職務之社會工作人員提供職務加給。 雇主應提供安全之建築、辦公處所、安全防護設備及訓練等必要防護措施,並明定各項安 全防護措施之設置標準及實施辦法。 社會工作人員執行風險性職務者,雇主得指派人員陪同或共同執行,必要時並得請求適當 之人員協同執行。 明定社會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在不危及受服務對象之安全情形下,得 暫時停止執行職務。 雇主應訂定職務安全指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 明定社會工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或威脅時,雇主應立即介入為適當之處理。 明定社會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遭受侵害時,雇主之緊急處理措施及通報主管機關之義務,並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社會工作人員安全防護通報、處理及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使 用辦法。 雇主於社會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遭受侵害後,應負擔就醫診療、法律協助、轉介諮商輔導、 調查檢討、請求相關機關協助等義務。相關機關接受請求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 明定雇主未依本條例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時,社會工作人員之申訴及救濟管道。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社工人員安全防護相關工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安全防護基 金。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社會工作人員風險性職務之風險類型及程度分級並公告之。 雇主應為社會工作人員投保意外事故保險。 雇主應對從事風險性職務之社會工作人員提供職務加給。 雇主應提供安全之建築、辦公處所、安全防護設備及訓練等必要防護措施,並明定各項安 全防護措施之設置標準及實施辦法。 社會工作人員執行風險性職務者,雇主得指派人員陪同或共同執行,必要時並得請求適當 之人員協同執行。 明定社會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在不危及受服務對象之安全情形下,得 暫時停止執行職務。 雇主應訂定職務安全指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 明定社會工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或威脅時,雇主應立即介入為適當之處理。 明定社會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遭受侵害時,雇主之緊急處理措施及通報主管機關之義務,並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社會工作人員安全防護通報、處理及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使 用辦法。 雇主於社會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遭受侵害後,應負擔就醫診療、法律協助、轉介諮商輔導、 調查檢討、請求相關機關協助等義務。相關機關接受請求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 明定雇主未依本條例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時,社會工作人員之申訴及救濟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