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台灣人甲將位於 A 國之房屋出租給台灣人乙,並以書面約定 租期兩年。租賃關係存續中,甲於 A 國將該屋出售給台灣有住所之 A 國人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丙遂即刻訴請乙遷居,返還該屋。請問乙可否主張我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買賣不破租 賃而為抗辯?(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