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選舉人團制之意涵:美國憲法第2條規定:美國總統由選舉人團選出,選舉人團則由公民直接選出。美國總統選舉是間接選舉,人民投票選出代表自己立場的選舉人,再由這些選舉人投票總統人選。
根據美國憲法12條修正案規定:美國各州選舉人團的人數應與國會代表團人數相等(參眾兩院)。人數最多的州為加州(55票)最少則為哥倫比亞區及北達柯達州(皆為3票)全國共計538票(參院100票、眾院435票、華盛頓區3票)
由於美國總統選制由各州選舉人票取得結果決定,因此各州人票和票數人口轉換不均,亦可能出現少數總統的結果。
二、總統候選人未有人過半解套挫施:由國會兩院分別推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總統由眾議院選舉產生,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