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係 B 行政機關之稽核人員,因涉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B 爰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予以免職。另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亦議決 A休職一年。A 於休職期滿向 B 申請復職。A 認為法律效果上,休職懲戒之效力優於免職處分,所以其僅受休職處遇之規制,可在入監執行並假釋期滿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2條之規定申請復職,但此看法與申請均遭 B 否決。A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是否可以獲得救濟,試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判決分析之。(25 分)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1.定性:免職→行政處分(釋字243);休職→司法上刑罰。
2.行政上有一事不二罰、刑罰優先原則。
3.故A應受休職處分,且休職期滿後,行政處分不得對其二次處罰。
4.該免職之行政處分,為身分關係之處分,A得提行政訴訟(釋字287)。
2.行政上有一事不二罰、刑罰優先原則。
3.故A應受休職處分,且休職期滿後,行政處分不得對其二次處罰。
4.該免職之行政處分,為身分關係之處分,A得提行政訴訟(釋字287)。
詳解
本題 涉及有關 刑罰、懲戒 、及懲處三者的競合, 茲 分述 如下:
(一)刑懲併罰原則: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二項,
同一行為已受刑法和行政罰的處罰,仍得予以懲戒。
同一行為不受刑法和行政法的處罰者,亦同。
據此仍應受懲戒。
(二)懲戒與懲處兢合:
同一行為經主機或其他權責機關處分後 再移送懲戒 經公懲會為
1懲戒2不受懲戒或3免議的判決確定者, 其原處分失其效力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第10條參照)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予懲戒後,主關長官不得再予懲處。
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同 1 行為,以懲戒機關處罰為準, 相競合的懲處失其效力。
- 但如果是數個行為違反多數義務, 主管長官自得就其他部分加以懲處。
詳解
A可獲得救濟
惩戒優於惩處
詳解
1.釋字287
(1)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
(2)身分關係,若為無關身分之處分,不得行政訴訟
2.本題,上對下發生法律關係,且影響職務的處分
3.綜上,得提起行政訴訟
詳解
公務員懲戒法第56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詳解
題目問實務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884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