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機關辦理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之辦公大樓工程採購案。該採購案底價為新臺幣 (下同)6,000 萬元,經依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第 1 項之比減價格程序後,最低標 B 廠商之價格為 6,350 萬元,仍超過底價。依政府採購法有無決標予 B 廠商之可 能性?(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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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超底價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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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
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
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
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
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後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