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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材料管理:政府採購法#62415
科目:三等/高員三級◆政府採購法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廠商偽造投標文件,於民國 103 年 3 月 1 日遞交投標文件參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辦理公開招標採購之投標,經機關於同年月 8 日開標,9 日審標,並於同年月 10 日決標。嗣機關於民國 105 年 4 月 1 日發現廠商有偽造投標文件之情形,認應依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裁處行政罰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其裁處權時效應從何時起算?(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李儒儒(六榜達成)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廠商偽造投標文件,於民國96年3月1日遞交投標文件參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採購之投標,經機關於同月8日開標,9日審標,而於同月10日決標,嗣機關於99年4月1日發現廠商上述偽造投標文件之情形,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裁處行政罰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裁處權時效應從何時起算?

決      議:

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之起算,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查政府採購法立法目的在於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政府採購法第1條參照)。廠商偽造投標文件,參與採購行為,使公平採購程序受到破壞,此破壞公平採購程序係於開標時發生。因此,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情形,機關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生同法第103條第1項所示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為不利處分,具有裁罰性,其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3年裁處權時效,除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不予開標之情形外,應自開標時起算。

詳解 提供者:W.H.Y.
105年4月1日。
詳解 提供者:晉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 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 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 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 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