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今年度之股東會選任出自然人甲、乙、丙、己公
司之代表人丁及戊公司等五席董事。其中,甲甫於去年年滿 18 歲時結婚;乙兼任 B
公司之總經理;丙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但已於 3 年
前服刑期滿;己公司雖僅持有 B 公司之股份 1 股,但其為 B 公司產品之單獨經銷商,
丁則為己公司之董事長;戊公司僅有股東 1 人,戊公司本身雖未持有 B 公司之股份,
但其唯一股東庚持有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1%之股份。B 公司股東會選任之上述
董事中,有二席並非適法,請指出並說明之(僅指出並說明不適法者即可,就適法
者無需說明)。(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