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行政區域為單位:鄉鎮(市)區農會,按村里劃設農事小組為農會事業基層推行單位。各級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同一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原則。
(2)採由下而上的組織: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50人時,應發起組織基層農會。下級農會成立3個以上時,始能組織上一級農會,同時在同一區域內如已有農會,不得再行組織。
(3)權能劃分制度的樹立:現在各級農會已按其組織系統,將權能明確的劃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有"權",負決策及監督的責任;總幹事有"能",負執行業務的責任。
(4)保障名額的確定:各級農會會員代表及各級農會之理、監事均應有2/3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
農會的業務如下:
a. 保障農民權益、傳播農事法令及調解農事糾紛。
b. 協助有關土地農田水利之改良、水土之保持、森林之培養。
c. 優良種子、肥料之推廣。
d. 農業生產之指導、示範,優良品種之繁殖,促進農業專業區之經營。
e. 農業推廣、訓練及農業生產之獎助事項。
f. 農業機械化及增進勞動效率有關事項。
g. 輔導及推行共同經營、委託經營、家庭農場發展及代耕業務。
h. 農畜產品之運銷、倉儲、加工、製造及市場之經營。
i. 農業生產資材之進口、加工、製造、配售及會員生活用品之供銷。
j. 業倉庫及會員共同利用事業。
k. 會員金融事業。
l. 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
m.接受委託協助農民保險事業及農舍輔建。
n. 農村合作及社會服務事業。
o. 農村副業及農村工業之倡導。
p. 農村文化、衛生、福利及救濟事業。
q. 農地利用之改善。
r. 農業災害之防治及救濟。
s. 代理公庫及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t. 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