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危險因素一般分為三類:
1.實質危險因素 (physical hazard) :指某些事物具體存在之特質或現象,足以影響損失之發生或損失之嚴重性,稱之為實質危險因素。
2.道德危險因素 (積極道德危險因素) (moral hazard) :源於個人之精神或心態。由於個人不誠實或不正直之行為或企圖,故意促使危險事故發生,以致引起損失結果或擴大損失程度,稱之為道德危險因素。例如在魚價低落時期,鑿沈漁船之事故;再如經濟不景氣時,縱火索賠之案件。
3.心理危險因素 (消極道德危險因素) (morale hazard) :個人於購買保險後因不注意或不關心,以致增加事故發生機會及損失之嚴重性,稱之為心理危險因素。亦源於個人之精神或心態。
(二) 以汽車保險為例:汽車過於老舊,未定期保養或更換零配件,屬實質危險因素;故意製造假事故,企圖詐領保險金,屬道德危險因素;下車疏忽未鎖車,或駕車分神屬心理危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