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終止:保險契約的效力從一段持續至最後結束,最終無法再恢復其效力。
2.終止的情形主要分為因為要保人因素的終止與保險人因素的終止,說明如下:
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被保險人依保險法 105 條之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其同意,所為之事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所載之事故發生,保險人完成全部的理賠責任後,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保險法 27條之規定,因保險人破產,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以交付者,應返還之。
保險標的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事故,但已經消滅,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保險契約停效滿兩年,保險人得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