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公告地價:系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
(2)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所申報的地價。
(3)公告現值: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士地現值。
2.
(1)自用住宅用地若為都市士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士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本題為自用住宅且未超過3公畝,其應納稅額:(0.5*1,000,000)*2/1000=1,000。
(2)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載期日內繳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未繳清則移送法務部強制執行。
規定地價:
係指按照法定程式,規定每筆土地之地價。政府在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後,為使地價稅之課徵更為公平、合理,每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按地價漲跌重新辦理規定地價,稱為重新規定地價。
公告地價:
係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並據以課徵地價稅。
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所申報的地價稱作申報地價。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申報的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可以按照其申報的地價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公告土地現值:
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以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