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管制係政府為追求社會目的,針對危害民眾身體的因素進行干預,例如:環境保護署管制污染行為、衛生福利部管制食品與藥物的安全、勞動部管制職業災害。另一方面,這類管制因擴大國家機器對社會之權限,較易忽略產業提供財貨與服務之目的。
(二)社會管制要做的工作就是風險管制,風險管制有兩個目標,第一個目標是要減少舊的風險;第二個目標是要防範新風險。實際上呈現的政策現象經常是寬鬆對待舊風險、嚴格圍堵新風險。原因如下:
1、沉澱成本(sunk cost)
管制舊風險往往要面對如何處理民眾「已經付出且不可收回的成本」,像是二行程機車雖然排放的廢氣對空氣污染影響大,但直接要求民眾立即放棄二行程機車,而不給予任何「誘因」,反彈勢必很大,也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因此,需要透過補助換車並給予足夠的寬限期,才足以逐步減少舊風險。
2、既得利益
從去年多個縣市政府在行政會議上業已通過以自治條例管制自助選物販賣機,規定不可在離學校50或100尺的地方營業,以避免學生沉迷。然實際上,去年只有桃園市議會通過此自治條例,且有1年的勸導期。許多業者已經投入機臺、選址租店面的成本,突然要更改地方,除了要付出沉澱成本,亦會影響其既得利益。因此,在立法過程中,亦會出現利益團體的遊說行為,而產生較大的妥協空間。
相較之下,嚴格圍堵新風險雖然會阻礙技術轉型與創新,但轉型和創新只是期待、可能,尚未發生,也不易透過成本效益計算。換言之,圍堵新風險所需面對的阻力較少,也就比較有能力嚴格防範新風險。然而,寬鬆對待舊風險,恐導致既有的風險更加惡化。
參考資料:
https://yamol.tw/item_essay-%E4%B8%80%E3%80%81%E6%94%BF%E5%BA%9C%E5%B0%8D%E6%96%BC%E4%BC%81%E6%A5%AD%E4%B9%8B%E7%AE%A1%E5%88%B6%E5%88%86%E7%82%BA%E7%B6%93%E6%BF%9F%E7%AE%A1%E5%88%B6%E8%88%87%E7%A4%BE%E6%9C%83%E7%AE%A1%E5%88%B6%EF%BC%8C%E8%A9%A6%E5%88%86%E5%88%A5%E8%AA%AA%E6%98%8E%E5%85%B6%E5%85%A7%E5%AE%B9%E3%80%82%EF%BC%8825+%E5%88%86%EF%BC%89++-213891.htm
https://www.sir.com.tw/webstore/PDFbrowse/img/aesop_fables/012AB1419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