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機關用人有兩項審查機制。在積極及消極任用資格要件方 面,其主要規定內容為何?並試評論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Mara
Mara
詳解 #3369570
2019/05/23

一、積極資格 公務人員任用法(下簡稱任用法)第9條明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有三種資格之一:依法考試合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

二、消極資格 (一)任用法第27條,不得任用屆齡退休人員。故65歲以上之人不得任用。 (二)任用法第28條有下列10款規定者,不得任用: 1.不具我國國籍。 2.具他國國籍。 3.動員勘論時期曾犯內亂外患罪有罪判決確定者,或在案通緝中。 4.犯貪汙罪有罪判決確定。釋字第66號:緩刑期間屆滿得再任公務人員。 5.犯前兩項以外之罪者,但受緩刑宣告緩刑期間屆滿不在此限。實務認為若易科罰金罰金繳納完畢亦可在任公務人員,有罪判決確定免刑者,仍不具備任用資格。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未復權者。 9.原住民特考考試及格後喪失原住民身分者。 10.受監護輔助宣告未撤銷者。

Taroi
Taroi
詳解 #3600718
2019/10/0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
(共 5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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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5234
w5234
詳解 #2807038
2018/05/22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第一項說明,積極資格...
(共 2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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