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第二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 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中之「其他必要之證據」 意義為何?試敘述之。(25 分)
詳解 (共 5 筆)
孫杰鴻
詳解 #2672674
對比自白有無錯誤,增加證據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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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Out
詳解 #3853379
補強證據 裁判字號:74 年台覆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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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 Chen
詳解 #351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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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誠
詳解 #5463973
(一)所稱其他必要證據為何
1.補強法則
有罪判決的認定,除了自白以外,尚要有自白白以外的證據(補強證據)。
2.補強證據目的
因自白具有推諉卸責栽贓嫁禍的可能性,為避免過分倚重自白形成誤判。
3.所稱必要證據的要件範圍為合
(1)有先具備證據能力,且補強證據與自白間,不具備同一性與重複性,其補強證據犯範圍要與構成要件有關連性。
(2)補強範圍
A.補強範圍,限於客觀事實層面(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即可,因為主觀層面過於證實,且容易讓訴訟效率大幅降低,若要求主觀層面也要適用補強法則,未免過於苛責。
B.若將主觀層面排除補強法則外,反而是與補強法則防止誤判的精神自相矛盾。
小結.管見採A說
紀綱刑訴BP131
elma0316
詳解 #268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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