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之規定:
第2項:機關承辦、監辦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務,涉及本人、配偶、 三等以內血親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第4項: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2項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但本項之執行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之。
故本案例原則上B營造公司負責人不得參與投標,除非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