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四、某縣市機關辦理「○○漁港岸上堆置砂石料標售」案,依該機關公告之
投標須知第陸節、「決標」記載:「決標原則:標價以標單上『標價金
額欄』之中文大寫總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上
之最高標為得標廠商。」甲廠商參與該投標案,甲提出證件封內之資格
審查符合規定,然於標單封內之標單總表填寫合計金額 27,600,000 元
後,漏未再於「標價金額欄」以中文大寫記載標價金額。開標時,甲廠
商發現漏未填寫「標價金額欄」,乃當場要求補充記載,遭機關開標主
持人拒絕,機關進而將甲廠商投標視為廢標,由次高標乙廠商(符合投
標須知所載格式)26,168,000 元得標,有機關開標紀錄影本可證。甲廠
商乃於 10 日內向機關聲明異議,經機關於 15 日內函覆甲廠商仍維持原
決標結果,甲廠商不服,即向該縣市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並揚言倘未能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討回公道,將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
訟。試問:倘甲廠商依程序先後向該縣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行政法
院提出申訴及行政訴訟,受理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行政法院各應為
如何處置?(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