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刑事訴訟法#103399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涉及製造槍枝罪嫌遭警方緝獲。於詢問之前,警方漏未告知其涉嫌罪 名遂詢問甲「槍枝原料跟誰買的?」 、「製造過幾支?賣給誰過?幾次?」 等,甲考慮十分鐘後均據實回答。試問,甲之供述內容可否作為法院認 定甲有罪之證據?(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thomasga
四、本件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衡量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為判斷,說明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準用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應告知下列事項:1、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應再告知。」該規定係為使被告知悉其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以利其行使其防禦權,故有此規定。
(二)復按同法第158條之2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9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或第2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規定」、同法第158條之2第1項「…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是以,依該規定,僅於違反未告知同法第95條第1項第2、3款時,始有同法第158條之2第1項規範之適用。
(三)經查,本件警察係未告知甲犯罪嫌疑,而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承前所述,既不在同法第158條之2第2項所列之適用範圍,自應適用同法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判斷證據能否使用。
(四)準此而言,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法則衡量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為判斷。
詳解 提供者:cexda5566
不是,158-2警察未告知進入善意的要件是2.3款,也就是選任辯護律師以及緘默權,所以沒告知第一款的罪名根本不會進入158-2的法定要件,正確來看應該是先檢查158-2再進入158-4權衡才是吧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