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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88340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為了殺害乙,準備了毒藥一小瓶,計劃於隔天在乙的飲料內下毒。未料 當晚甲的兒子丙擦桌子時,不小心打翻毒藥,丙害怕被甲罵,因此在該寫 明毒藥的空瓶中,加入自來水,藉以讓甲不要發現此事。隔天,不知上述 情事的甲,出於殺害乙之意思,將該瓶中之液體倒入乙的飲料中,乙喝下 後並無任何反應。試說明:甲之刑事責任為何?(25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高考18名】擂茶阿寶

(一)障礙未遂與不能未遂:

1.      障礙未遂,乃行為人著手犯罪執行,但因障礙事件使結果止於未遂,其非己意中止、或積極防止結果所致者。

2.      不能未遂,指全然無生危害被害人法益之可能性,其多出自行為人之重大無知、或犯罪行為重大偏離當今科學因果規則。

(二)甲之刑事責任,構成刑法第2712項殺人未遂罪:

1. 主觀上,甲意圖致乙於死地,且認識其毒殺行為並意欲為之

2.  客觀上,若從新客觀未遂說具體危險說分別論之:

(1)   舊客觀危險說:

從事後結果觀察,就其因果發生之可能程度區分為絕對不能相對不能;甲若以自來水欲毒殺乙行為,本無既遂可能性,屬不能未遂之絕對不能 

 (2)   具體危險說:

   在個案情況下,若輔以社會通念、肯認其行為重大偏離當今科學因果法則,應為重大無知、而不論重大惡性;故甲本欲以毒藥殺乙,應論障礙未遂。

(三)總結:

新刑法中雖採客觀未遂論,但究竟係新論或舊論,卻無說明;新法既修正不能為遂為不罰,且為避免不能犯認定範圍恣意擴大、與維持人民對法秩序信賴,應以具體危險說較妥;再者,實務見解亦宣告,不再援引採舊客觀未遂論之判決與判例,可見有意從嚴解釋。

詳解 提供者:beatrice

(一)甲將瓶中之液體倒入飲料中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 客觀上,甲已將液體倒入,無論以何種見解,皆可知甲已著手,構成要件該當。

    (2.) 主觀上,甲對於此事具認知及意欲,具直接故意。

      (3.) 著手實行之判斷標準有客觀說、主觀說、主客觀混合理論,然不論依何說,本題中,甲已將毒藥倒入乙之飲料瓶中,皆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

    2.違法性: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違法性。

    3.罪責:甲無阻卻罪責事由,具備罪責。

    4.其他可罰性要件:在法律效果上,甲得否適用第26條不能未遂,關鍵在於其行為『有無危險』,而有無危險之認定標準,容有爭論:

    (1.)重大無知說:認為行為有無危險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出於重大無知』而定,亦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知、理解之因果法則與一般人所認知、理解之因果法則相較,係出於完全歧異之想像,即屬行為無危害。

   (2.) 新客觀說(具體危險說):依一般人的觀點來看,在這樣的情況下,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會造成危險。

     (3.) 舊客觀說:認為行為有無危險取決於『事後、客觀』之角度加以判斷,亦即,視一般人從事後之角度觀察,是否該犯行自始即註定不可能達成既遂而定。

    (4.)本題中,甲對於自來水及毒藥之效果有正確認知,其預想之結果未發生係因液體被調包之緣故,並非因為無正確認知,若液體仍為毒藥,甲客觀上之行為即會影響乙之生命法益,故此僅為障礙未遂,並非不能未遂,甲不可援引而不罰。

      

(二)倘依通說見解,甲成立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詳解 提供者:Hsin Chi Hsu

一甲殺乙不成立271殺人既遂
二甲殺乙行為成立271殺人未遂
未達既遂、明文
主觀故意、客觀著手
26不能未遂?
具體危險說、重大無知說
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