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障礙未遂與不能未遂:
1. 障礙未遂,乃行為人著手犯罪執行,但因障礙事件使結果止於未遂,其非己意中止、或積極防止結果所致者。
2. 不能未遂,指全然無生危害被害人法益之可能性,其多出自行為人之重大無知、或犯罪行為重大偏離當今科學因果規則。
(二)甲之刑事責任,構成刑法第271條2項殺人未遂罪:
1. 主觀上,甲意圖致乙於死地,且認識其毒殺行為並意欲為之
2. 客觀上,若從”新客觀未遂說”與”具體危險說”分別論之:
(1) 舊客觀危險說:
從事後結果觀察,就其因果發生之可能程度區分為”絕對不能”與”相對不能;甲若以自來水欲毒殺乙行為,本無既遂可能性,屬不能未遂之”絕對不能”。
(2) 具體危險說:
在個案情況下,若輔以社會通念、肯認其行為重大偏離當今科學因果法則,應為重大無知、而不論重大惡性;故甲本欲以毒藥殺乙,應論障礙未遂。
(三)總結:
新刑法中雖採客觀未遂論,但究竟係新論或舊論,卻無說明;新法既修正不能為遂為不罰,且為避免不能犯認定範圍恣意擴大、與維持人民對法秩序信賴,應以具體危險說較妥;再者,實務見解亦宣告,不再援引採舊客觀未遂論之判決與判例,可見有意從嚴解釋。
2.違法性: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具備違法性。
3.罪責:甲無阻卻罪責事由,具備罪責。
4.其他可罰性要件:在法律效果上,甲得否適用第26條不能未遂,關鍵在於其行為『有無危險』,而有無危險之認定標準,容有爭論:
(1.)重大無知說:認為行為有無危險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出於重大無知』而定,亦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知、理解之因果法則與一般人所認知、理解之因果法則相較,係出於完全歧異之想像,即屬行為無危害。
一甲殺乙不成立271殺人既遂
二甲殺乙行為成立271殺人未遂
未達既遂、明文
主觀故意、客觀著手
26不能未遂?
具體危險說、重大無知說
無阻卻違法事由、具罪責、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