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之繼承人為A、B時,A、B各分得150萬元
1.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38條、1139條、1141條之規定。
2. 依民法第967條之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前婚姻關係中所生子女,與後婚姻關係之父或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姻親關係,非民法所稱直系血親關係,於繼承中原則上應排除在外,除非被繼承人和繼承人間有長期的撫養關係,或被繼承人於遺囑中指定遺產分配,繼子女才得成為繼承人。
3. 依題意,乙先於甲死亡,故非繼承人。乙死後甲獨自撫育A、B、C三人,於三人結婚時,分別贈與60萬元,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故,甲死亡留下遺產應為300萬元加上120萬元,總共是420萬元,A、B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應平均繼承,因此A、B各繼承210萬元,扣除於結婚時分得之60萬元,各應繼承150萬元。
(二)甲之繼承人為A、B、C時,各分得遺產100萬元
1. 依題意,乙死後甲獨自撫育A、B、C三人,可見甲對C有長期撫育關係,實務見解中亦肯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若有長期撫育關係,應得繼承遺產。
2. 因此,若甲之繼承人為A、B、C時,甲死亡留下遺產應為300萬元加上180萬元,總共是480萬元,A、B、C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應平均繼承,因此A、B、C各繼承160萬元,扣除於結婚時分得之60萬元,各應繼承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