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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35177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男已離婚,於前婚姻關係中育有子女 A、B。乙女亦已離婚,於前婚姻關係亦育有 一女 C。甲、乙二人結婚,3 年後,乙即因病亡故。甲自此獨力撫育 A、B、C 三人, 於該三人結婚時,分別贈與 60 萬元。嗣後甲亦因病死亡,留下遺產 300 萬元。請問: 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一)繼承人為A.B (二)遺產為300萬加60萬加60萬=420萬 (三)A與B的應繼分各為420除以2等於210萬 (四)實際分配額A與B各為210萬減60萬等於150萬
詳解 提供者:chihyen

(一)甲之繼承人為AB時,AB各分得150萬元

1.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38條、1139條、1141條之規定。

2. 依民法第967條之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前婚姻關係中所生子女,與後婚姻關係之父或母,為繼父母與繼子女之姻親關係,非民法所稱直系血親關係,於繼承中原則上應排除在外,除非被繼承人和繼承人間有長期的撫養關係,或被繼承人於遺囑中指定遺產分配,繼子女才得成為繼承人。

3. 依題意,乙先於甲死亡,故非繼承人。乙死後甲獨自撫育ABC三人,於三人結婚時,分別贈與60萬元,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故,甲死亡留下遺產應為300萬元加上120萬元,總共是420萬元,AB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應平均繼承,因此AB各繼承210萬元,扣除於結婚時分得之60萬元,各應繼承150萬元。

(二)甲之繼承人為ABC時,各分得遺產100萬元

1. 依題意,乙死後甲獨自撫育ABC三人,可見甲對C有長期撫育關係,實務見解中亦肯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若有長期撫育關係,應得繼承遺產。

2. 因此,若甲之繼承人為ABC時,甲死亡留下遺產應為300萬元加上180萬元,總共是480萬元,ABC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應平均繼承,因此ABC各繼承160萬元,扣除於結婚時分得之60萬元,各應繼承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