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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35177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35177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向商店購買飲料一瓶,取得統一發票後,隔月幸運中獎新臺幣 20 萬元,但因工作 繁忙,委請乙代為領獎,並交付身分證及印章。乙除代甲領獎之外,又心生歹念, 擅自以甲的名義向丙借款 10 萬元,丙見乙持有甲的身分證及印章,誤信乙已獲得甲 的授權,便同意借款。乙即書立借據一張,並蓋用甲的印章。請問:甲應否對丙負 清償借款之責?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二、甲擅自占用乙所有已登記之土地,並在其上建築房屋一棟。乙因長期旅居國外,經 18 年後始知土地被占用之事,便起訴請求甲拆屋還地;甲則抗辯乙的請求權消滅時 效已經完成。請問:雙方主張何者有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三、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然感情不睦。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因參加大學同學會,遇見 昔日戀人丙男,二人舊情復燃,當日即發生性關係,乙女亦因而懷胎,產下 A 女。 產後不久,甲乙即協議離婚並辦妥登記,約定 A 女之權利義務由乙行使及負擔。 3 個月後,乙丙結婚,丙不但認領 A 女,並且擔負 A 女之所有撫育費用。請問: A 女究竟對甲或對丙有繼承權?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四、甲男已離婚,於前婚姻關係中育有子女 A、B。乙女亦已離婚,於前婚姻關係亦育有 一女 C。甲、乙二人結婚,3 年後,乙即因病亡故。甲自此獨力撫育 A、B、C 三人, 於該三人結婚時,分別贈與 60 萬元。嗣後甲亦因病死亡,留下遺產 300 萬元。請問: 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