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35177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然感情不睦。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因參加大學同學會,遇見 昔日戀人丙男,二人舊情復燃,當日即發生性關係,乙女亦因而懷胎,產下 A 女。 產後不久,甲乙即協議離婚並辦妥登記,約定 A 女之權利義務由乙行使及負擔。 3 個月後,乙丙結婚,丙不但認領 A 女,並且擔負 A 女之所有撫育費用。請問: A 女究竟對甲或對丙有繼承權?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chihyen

受婚生否認前,A女為甲之婚生子女,對甲有繼承權。理由如下:

1.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此為民法第10611063條之規定。

2. 依題意,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然感情不睦。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因參加大學同學會,遇見昔日戀人丙男,二人舊情復燃,當日即發生性關係,乙女亦因而懷胎,產下A女。由上述法條得知,A女在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出生,為甲之婚生子女。

3. 認領非婚生子女,以未經婚生推定或經婚生否認者為限,倘受婚生推定者,於受婚生否認前,為維持身分關係之安定,其認領即為無效。因此,縱使乙丙結婚,丙不但認領A女,並且擔負A女之所有撫育費用,其認領仍為無效,A非丙之婚生子女。

4.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優先。此為民法第11381139條之規定。

5. 依題意及上述推定,A為甲之婚生子女,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由上述法條得知,在受婚生否認前,A對甲有繼承權。

詳解 提供者:Tseng Sandy
1.A推定為甲的婚生子女。 2.對已被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除經婚生否認之訴判決確定而成為非婚生子女外,縱經生父認領或與生母結婚,該子女仍無法與生父發生法律上父子女關係。 3.因此A對甲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