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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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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司法行政:民事訴訟法#80117
> 申論題
四、甲男為有婦之夫,與同事乙女單獨出遊數次,交情匪淺。嗣後乙女發現 自己已懷孕三個月後,遂決定生產並自行扶養小孩,並且不再與甲男聯 絡。乙女產下 A 子後,於 A 子六歲時,乙女向法院起訴請求甲男認領 A 子。法院判決乙女敗訴確定。試問:嗣後 A 子可否於成年後自行起訴請 求甲男認領?(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住所地於臺北之原告甲將自己所有之坐落於彰化之不動產 A 地,出售予 居所地於南投之被告乙,並已辦妥土地移轉登記。甲乙雙方曾約定關於 本件 A 地買賣契約,日後如有訟爭,約定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嗣後甲主張前開 A 地之買賣,係受乙之詐欺,故向乙主張撤銷該 買賣契約,並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乙應塗銷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試問臺北地方法院就本案是否有管轄權?(25 分)
#326054
二、甲一、甲二與甲三等三人與乙同為 X 棟大樓鄰居,乙於該 X 棟大樓一樓 開設 A 蔘藥行,甲一、甲二與甲三分別居住於該 X 棟大樓之二樓和三樓。 甲一、甲二與甲三等人以 A 蔘藥行代客熬煮中藥,異味甚重,妨害其居 住安寧與身體健康為由,以甲一為被選定人,為向乙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請求乙各給付甲一、甲二與甲三新臺幣 2 萬元之精神損害賠償金。如被 告乙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始主張選定人當中,甲三住在三樓,距離乙所 開設在一樓的 A 蔘藥行距離甚遠,乙之代客熬煮中藥的行為,和甲三之 居住安寧與身體健康無涉。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乙之主張?(25 分)
#326055
三、原告甲男以乙女為被告,提起先位聲明為請求履行同居,後位聲明為請 求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裁判離婚,第一審法院為甲男先後位 聲明全部敗訴之判決。若甲男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後,僅對原第一審所提 起的後位聲明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在第二審訴訟繫屬中,追加請求裁判 分割甲乙兩人共有之 B 地。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甲男之請求? (25 分)
#326056
三、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合會會款新臺幣 300 萬元,被告乙爭執 該款項早已匯至甲之銀行帳戶,並提出匯款資料,甲主張乙之匯款係清 償另筆借款,但乙否認有另外欠甲借款之事。因甲未能提出另筆借款存 在之證據使法院獲得確實心證,法院乃判甲敗訴,甲不服該判決而依法 提起上訴,又遭駁回。問:甲欲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如何主張並具備那 些要件始得合法上訴?(40 分)
#554846
二、A、B、C 及 D 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D 未經其他共 有人同意,在該筆土地鋪設柏油並經營臨時停車場。A 欲維護其權利, 乃自為原告而以 D 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 D 應將土地回復原 狀,並返還給 A、B、C 三人。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 之訴?若 A 起訴 後,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裁定命 B、C 二人應共同起訴,法院應 如何處理 A 之聲請?(30 分)
#554845
一、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清償本票票款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合 議庭指定受命法官 A 進行準備程序。於準備程序中,被告乙僅爭執該本 票非其所簽發,甲則向法院聲請就本票簽名進行筆跡鑑定。於言詞辯論 時,被告乙又辯稱該本票係充作支付甲和乙間之貨物買賣價金,但因甲 未交付貨物,是以乙亦拒絕付款。問: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於言詞辯論時 提出之答辯?若法院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後,於上訴審主張其對甲 亦有 500 萬元之債權,請求進行抵銷,問:上訴審法院對乙之抵銷主張 應如何處理?(30 分)
#554844
三、甲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判命乙、丙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主張:其遭乙及丙共同毆打成傷,受有上開額數之損害等語。 第一審法院認定乙、丙所為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甲之損害額僅為 100 萬元,乃判決命乙、丙連帶給付甲 100 萬元,並 駁回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丙未聲明上訴。第二 審法院審理期間,甲與乙成立訴訟外和解,2 人並已依約於第二審法院 第 1 次準備程序期日前各自撤回上訴。試問:乙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效力 是否及於丙?乙撤回上訴,是否應經丙同意,始為合法?乙撤回上訴之 效力為何,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551685
二、甲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A 地原為甲與其子乙、丙及丁 4 人共有,應有 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 限之情形,但全體共有人對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因此訴請判決分割 A 地。丁雖於起訴前已將其應有部分全部贈與其妻戊,並辦妥移轉所有權 登記,但丁始為原始共有人,故本件仍以乙、丙及丁為被告,請求法院 判決分割 A 地等語。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審理?(35 分)
#551684
一、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 判命丙賠償其開車闖紅燈撞傷甲所致侵權行為損害新臺幣 100 萬元本 息,並同時提出委任狀。委任狀除記載:甲就本訴訟事件,委任乙為訴 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等語外,別無其他代理權限之約定。 試問:法院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審理本案?乙在法院審理期間得否代理 甲與丙成立訴訟上和解?若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法院仍續 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是否合法?法院將判決書 正本送達訴訟代理人乙是否有效?(30 分)
#551683
三、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對連帶債務人乙、丙就債款新臺幣 200 萬元核發支 付命令,法院依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債務人乙、丙應連帶支付債 權人甲新臺幣 200 萬元」 ,債務人乙於法定期間向法院聲明異議,丙未於 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請問:對支付命令異議或未異議之效力為何?乙異 議之效力是否及於丙?(30 分)
#55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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