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男與乙男為兄弟,各自與丙女、丁女結婚後,甲未有子嗣,乙則生有 二子戊、己。甲在與丙商議下,經乙、丁同意依法收養己,收養之際己 與庚已婚,並生有 3 歲之辛男。未料己在被收養兩年後,即因心肌梗塞 去世。之後,甲乙又於國外考察業務時,因飛機失事而罹難。試問:甲 乙分別留下新臺幣(下同)3600 萬與 1200 萬元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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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最佳解怪怪的,雖成年人己之收養未經其配偶庚之同意,但庚亦未請求撤銷。
依1079-5第二項 收養子女違反1076(成年人被收養應得配偶同意)規定,被收養者之配偶知悉收養事實起逾6個月或自法院認可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依題意,己在被收養2年後死亡,期間己之配偶庚未請求撤銷,應認收養有效
》甲的遺產繼承人為丙、辛(代位繼承己的應繼分)各分得1800萬
》乙的遺產繼承人為丁、戊,各分得6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