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經營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為A土地暨其上房隆之所有人國100年3月間,甲向配偶丙提及伊經之x公司未來可能需要遇轉金,丙告知可將A地及B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友人丁。甲因而於100年4月向户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印鑑章交,擬欲設定抵押權予友人丁。至101年2月間,甲始知丙因前向乙借款,無法清償,而將前該不動產設定確定期日120年4月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給乙,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720萬元。請問:甲得向乙為何請求?乙得以何理由置辦?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