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刑法(包括刑事特別法)#131521
科目:刑法(包括刑事特別法)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見其鄰居乙出入均攜帶貴重包包,因此有了非分之想。某日看到乙外 出之後,甲從陽台爬入乙家,看到乙客廳果然有名貴包包數只,正要動 手開始拿之際,突然聽到乙家大門打開,原來是乙忘記帶東西而回來拿, 甲看到乙回來,嚇了一跳,為了能夠成功拿走包包,甲決定先發制人, 隨即抓起身邊的立式檯燈朝乙頭部擊打,乙被甲打到頭部血流如注,隨 即死亡,甲發現闖了大禍,連忙拿走 5 個名貴包包後離開現場。請問甲 刑責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侵入乙宅客廳欲開始拿名牌包包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
(一)、主觀上,甲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具有故意;客觀上,甲侵入乙宅住居,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事由,而甲已開始對乙宅內包包進行物色,已達實務對竊盜罪著手之認定,然因乙返家而甲未能順利拿走包包,尚未達既遂。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持檯燈毆打乙頭部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一)、主觀上,甲朝人體最脆弱之頭部毆擊,應認甲對乙之死亡至少具有間接故意;客觀上,甲之攻擊與乙之死亡結果具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拿走5個包包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具有故意;客觀上,甲具有持有兇器(檯燈)及侵入住居等加重事由,而甲以檯燈攻擊使乙陷入不能抗拒之狀態進而為盜取包包行為。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332條強盜殺人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故意;客觀上,甲所犯強盜罪與殺人罪已如上述,而甲犯該二罪間具有犯意聯絡。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競合:甲原為實施竊盜後犯強盜,此即轉念強盜,即行為人因行為中遭發現而使犯意升高,進而為不法內涵更高之行為,此種情形一般以「不罰前行為」處理。甲所犯強盜殺人罪,其不法內涵已包含殺人罪、加重強盜罪、加重竊盜罪未遂,故僅論強盜殺人罪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