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侵入乙宅客廳欲開始拿名牌包包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
(一)、主觀上,甲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具有故意;客觀上,甲侵入乙宅住居,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事由,而甲已開始對乙宅內包包進行物色,已達實務對竊盜罪著手之認定,然因乙返家而甲未能順利拿走包包,尚未達既遂。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持檯燈毆打乙頭部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一)、主觀上,甲朝人體最脆弱之頭部毆擊,應認甲對乙之死亡至少具有間接故意;客觀上,甲之攻擊與乙之死亡結果具有條件因果並可客觀歸責。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拿走5個包包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具有故意;客觀上,甲具有持有兇器(檯燈)及侵入住居等加重事由,而甲以檯燈攻擊使乙陷入不能抗拒之狀態進而為盜取包包行為。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甲上述行為,成立刑法第332條強盜殺人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故意;客觀上,甲所犯強盜罪與殺人罪已如上述,而甲犯該二罪間具有犯意聯絡。
(二)、甲無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競合:甲原為實施竊盜後犯強盜,此即轉念強盜,即行為人因行為中遭發現而使犯意升高,進而為不法內涵更高之行為,此種情形一般以「不罰前行為」處理。甲所犯強盜殺人罪,其不法內涵已包含殺人罪、加重強盜罪、加重竊盜罪未遂,故僅論強盜殺人罪即可。